原标题:《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赋予创新主体和顶尖科学家更充分科研自主权
战略科学家等顶尖人才享有更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长期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昨天上午,《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作为本市以法治力量助力“五子”联动的关键地方立法,草案突出北京特色,从体制机制、规划布局、政策规范、先行先试政策推广等方面全面固化成功经验,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成果转化全链条为科技创新创造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经费来源
根据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此次立法加大了对其的赋权激励。
草案提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在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和科技创新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支持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在经费使用、编制使用、岗位设置、绩效考核、薪酬分配、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等方面扩大科研相关自主权。
新型研发机构在人财物方面的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草案提出,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科研决策自主权,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通过争取国家科研任务、与社会力量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为了让企业更好在科技创新中“唱主角”,草案提出,本市将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通过推动中央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给予研发费用资助、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独立或者联合承担重大科技攻关等科技计划项目。
拟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战略科学家负责制
如何破除壁垒打造创新人才汇聚高地?草案从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首先,顶尖人才将在聘用、税收、待遇等方面获得更多保障。草案提出,本市加大对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急需紧缺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社保、公积金、工作居住证办理等方面提供保障服务。
同时,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主持或参与科技项目的比例。
职称评审进一步放宽,企事业单位将有一定评审权限。根据草案,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将重点评价其技术创造发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带徒传技等实际能力和业绩,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薪酬激励方面,相关单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分配形式。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等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支持国际顶级科研机构在京设外资研发中心
科技成果实现市场转化需要长期资本的推动和支持。为了更好发挥金融支撑作用,草案提出,本市鼓励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通过设立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开展创业投资,重点投资高精尖产业。同时,引导商业保险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各类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无固定资产抵押的科技信贷,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行产品。
“外资研发激励计划”也被明确写入草案,具体内容包括: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科技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在京首次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提升功能能级,设立大区级、全球级外资研发中心等。
此外,为了保障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用地需求,草案提出,本市建立弹性年期出让制、土地租金年租制,合理控制高精尖产业用地成本;建立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机制,推进产业用地功能混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