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入三次审议。此前,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有关要求。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三是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四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更好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和争议的功能。对此,修订草案作出修改:一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工伤认定结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二是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更好体现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一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和审理程序的上下互通渠道。修订草案增加两项规定:一是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黄庆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