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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避免提高当事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门槛

发布时间:2023-09-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上诉的,上诉状既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地方、单位提出,规定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交上诉状,在电子卷宗尚未全面施行的情况下,并不能真正提升送达效率,还可能产生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因沟通不畅而影响送达效率的问题,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该条规定,恢复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外,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有的地方、单位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避免了程序空转,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此不应设置“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外,建议删除该条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恢复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裁定是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的部门、地方和单位提出,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情况,目前修改这一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此次不作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删除该条规定。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8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恢复施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具有我国国籍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我国驻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有的部门、单位提出,委托使领馆代为取证的范围不应限于证人,还应包括当事人,且需所在国法律允许。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条规定作相应修改。(张 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8/7a4146203a0f4343a2af08c67072d8c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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