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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等将首次亮相

发布时间:2023-09-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值税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学位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等。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了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情况。

  学前教育法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

  杨合庆介绍说,近年来,我们的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上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为及时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学前教育法草案。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和要求

  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杨合庆介绍说,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三审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和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

  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等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行政复议前置有关情形。

  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完善涉外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杨合庆介绍说,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审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在涉外编方面,完善涉外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妥善协调管辖权冲突问题,完善相关规定。完善涉外案件送达的规定。完善外国法院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增加与外国国家豁免法衔接的规定。

  在非涉外编方面,为避免程序空转,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删除二审法院可因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为确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删除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拟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在六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二是,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三是,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四是,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五是,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六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8/97a938ace63f4f60a708ae56a8ba9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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