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这将更好地唤起全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责任感、使命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加快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伐,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宪法的有关规定是构建整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宪法依据,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宪法遵循,构成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宪法基础。
制定长江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围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重审查存在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对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特别是存在放松管控、降低标准等问题的,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切实维护法治统一。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许安标说:“在法律责任上,全面强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进一步强化污染者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威慑力。”
据介绍,我国环境资源刑法保护已经形成以刑法专节规定为主体、其他刑法规定为补充、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为认定违法依据的完整规定体系,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
下一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继续抓好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扎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张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