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对区域协调发展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3-08-0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赵辰昕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区域协调发展情况的报告,共有93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区域协调发展工作,不断丰富完善区域协调发展的理念、战略和政策体系,推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举措,全国区域发展的均衡性日益增强。大家充分肯定国务院的工作报告,认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调研报告反映成绩全面详实,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提出的意见建议务实中肯,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要深入贯彻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大力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和主体功能区发展,协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全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和机制,加快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构建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性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重大产业发展战略深度融合,促进要素有序流动和利益合理分配。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市场化、多元化利益补偿机制,对生态功能区、粮食主产区、边疆安全区等在国家发展和安全中承担重要保障任务的主体功能区,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国家层面出台一揽子促进协调发展的财税、产业、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政策。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对不同的区域和省区市采取更加科学的分类考核办法,不搞考核“一刀切”。

  二、完善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把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将成渝双城经济圈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促进科技创新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加速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强化典型示范带动,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培育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助推欠发达地区产业提档升级。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高度重视省级交界地区的合作联动发展,以互利、互惠、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展开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三、加大对中西部、东北地区产业扶持力度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中央层面应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精准施策,在财政、税收、金融、项目投资、产业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培育发展内生动力。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在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梯次转移过程中,应做好产业转移承接战略规划,细化时间表、路径图,明确相应的鼓励政策和保障措施。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将发达地区过剩产能有序转移,将同类型、批量化、全产业链的项目集中落户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基础的产业园区,快速形成配套完善、优势互补、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链。有的出席人员认为,部分地区产业规划趋同导致项目同质化、低水平重复建设,应在国家层面加强宏观指导,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塑造相对优势。有的出席人员建议,中央企业应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根据地方资源禀赋、突出特点,在中西部地区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帮助中西部、东北地区走出一条分工合理、特色突出、优势凸显的新路子。

  四、提高中西部、东北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作为南水北调“四横三纵”总体布局的重要“一纵”,是国家水网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尽早做好前期准备,加快推动开工建设。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加强西部边疆地区铁路网规划及建设,研究将西部地域辽阔、人口较少地区的铁路计价方式由固定式计价改为阶梯式计价。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高度重视边境地区人口流失和边境村空心化问题,加强边境重点城镇和村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沿边开放,促进人口稳定、争取实现回流。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应加强“输血”,持续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倾斜扶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以更大力度促进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的溢出效应和倍增作用;在人才的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国家应给予中西部地区关注和倾斜,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中西部建设。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全国统筹,减轻中西部及东北地区的地方财政负担。

  五、加强法治建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健全调整和规范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发挥法治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继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营商环境改革,防止公权力不当介入民事和经济纠纷,促进市场和企业健康发展。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指标,推进全国不同地区同事同标准办理和跨区域“异地通办”。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7/1a8e918c4d324a55a236d7842cbfc68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对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