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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

发布时间:2023-07-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审议为二审。

  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立法目的和行政复议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行政复议机关履职的原则中完整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要求;发挥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关于调解的内容移至总则中规定,明确调解向前延伸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前,将“审理”修改为“办理”。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首先,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其次,将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修改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再次,删去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取证、约谈和移送违法线索等环节中的职责。二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三是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将“可以按照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处理”修改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四是增加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后查清事实和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五是将行政复议期间有关“十日”的规定明确为工作日。

  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建议,增加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要求,以公开促公正,加强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金 歆)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6/f2ace5298bf24f33be23b22fb133d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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