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王革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02年我区在全国率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纳入2023年监督工作计划,并成立以方春明副主任、党组书记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组织座谈、实地走访、随机抽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3月17日,方春明副主任、党组书记在南宁主持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会议,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的重要指示以及“一法一条例”相关内容,动员部署及启动执法检查相关工作,并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3月至5月,执法检查组赴南宁、柳州、北海、钦州、玉林、百色、崇左等设区的市以及横州、鹿寨、合浦、灵山、博白、天等、凌云等县(市、区),深入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工会、妇联、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地检查,并与受援人、援助律师、工作人员进行“背靠背”座谈,全面检查“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分析研究主要困难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执法检查组着手起草执法检查报告稿,充分征求、吸纳自治区司法厅等区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二次会议,对检查情况和报告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告。
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一法一条例”是我区法律援助的基本法律法规依据,对法律援助的机构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深入研究、正确把握,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有关规定,2018年以来,全区126个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9861件,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成效。
(一)认真推动法律援助责任落实。贯彻实施法律第四条、第六条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等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法治建设情况汇报,将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各地各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以及同级财政预算,强化法律援助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据了解,2022年全区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额为5956.3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41.88万元,基本公用经费292.14万元,业务经费3222.34万元。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落实律师指定辩护和值班律师制度,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强化法律援助保障力度。三是对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检考核,督促其落实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2022年,全区3670名律师接受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结案18638件,50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结案2600件。南宁市依托行业部门及群团组织建立309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搭建横向合作平台网络,积极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钦州市强化部门联动,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社、信访、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构建多方参与、有机衔接、优势互补、合力共赢的多元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贯彻实施法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条关于规范办理法律援助的规定,我区针对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一是自治区2016年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更多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等单位2014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制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等单位2020年制定《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咨询、受理、审核、指派、办案等全过程的监督,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三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等有关单位2020年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落实,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北海市将法律援助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在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设置法律援助窗口,创新“法援+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玉林市借助公共法律服务“云超市”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推进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着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钦州监狱、中渡监狱落实律师值班制度,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法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办案质量的规定,我区注意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不断增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的获得感。一是将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司法行政部门“三定”职责,推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二是自治区司法厅等有关单位2018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行办法》,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活动,对法律援助案件重要环节进行评估检查,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崇左市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实施办法,在全市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水平。三是开设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各类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等,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开展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四是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情况,优化法律援助审批流程,采取“当日办”“容缺办”“同城通办”等方式高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百色市推行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初审前置,将初审的权限下放到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等便民窗口,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履行职责。
(四)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贯彻实施法律第十条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的规定,加大“一法一条例”法治宣传,努力增强全社会法律援助意识。一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研讨、讲座等,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以及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等的学习培训。二是将“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广西“八五”普法规划,重点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法治三月三”等主题活动,2022年共开展有关宣传活动20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56万余份。三是充分发动职能部门运用自身宣传阵地和普法新媒体矩阵优势,开展分众化、差异化、互动化普法宣传教育,线上线下共同开展“一法一条例”普法宣传活动。柳州市以案释法讲好法律援助故事,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联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和《现场》两档栏目对该市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进行拍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相比,我区在“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责履行不够规范到位。检查发现,贯彻法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条例第四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还有差距,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统筹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还有待加强。一是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不够规范。有的设区市调整扩大援助事项范围没有按规定程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地方未落实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制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规定。二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到位。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日常工作沟通少。法律援助的网上申请、受理和咨询等信息化手段还没有得到充分应用,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民政、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查询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还不够快捷便利。三是公安机关一些部门在办案环节对嫌疑人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的告知不够及时充分,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依法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援助而未通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导致援助缺乏连贯性。四是有些羁押场所律师会见预约、会见安排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不够规范合理,部分刑事案件的指派时间较为紧急,律师会见难、阅卷时间不充足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地方值班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不够规范,如同一值班律师同时为多起案件作认罪认罚见证,律师阅卷时间不充分等。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检查发现,贯彻法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关于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等的规定还不到位,相关制度配套还需要加强。全区已设立的126个法律援助机构中,仅有62个机构独立设置,另外64个机构并入司法行政机关内设部门,既负责管理职能,又负责其他工作。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职在编人员252人,每个机构平均仅2人,部分县级机构只有1名工作人员,受机构改革等因素影响,少数机构人员没有配备到位,部分机构人员素质能力与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不适应等。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资源主要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又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些边境县、山区偏远县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严重缺乏,如天等县只有1家律师事务所4名律师,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法律服务资源的跨区域资源调配机制有待建立健全。
(三)一些地方经费保障不落实。检查发现,贯彻法律第四条和条例第三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相关规定有所欠缺,保障水平仍需提升。一是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不均衡,存在有的地方经费用不完、有的地方经费紧缺、有的地方受限于有关规定经费用不出等问题。二是法律援助经费虽然列入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部分地方没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一些县区的法律援助经费近年来呈逐年下降趋势,有些地方援助律师案件补贴被拖欠,影响办案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2020年出台文件,将自治区本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普遍提高50%左右,但有些地方未参照自治区的规定及时调整,仍执行2015年的标准,标准明显偏低。
(四)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不够高。检查发现,贯彻法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等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等规定有待加强,案件办理质量亟待提升。一是援助律师的指派机制不够完善。有些地方以自愿报名的方式组建援助律师团,援助律师一般从律师团中指派,律师参与不够广泛;有些律师事务所指派年轻律师居多、资深律师偏少,部分案件承办质量不高。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监督指导不够到位。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缺乏对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硬性规定和刚性约束。对参与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有待加强,案件办理质量的监督评价体系有待细化完善。
(五)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不高。检查发现,贯彻法律第十条关于宣传教育的规定不够扎实,普法责任制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宣传教育不够及时有效,“一法一条例”在社会面的宣传力度不够,有的工作人员和办案人员对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够熟悉等。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权益维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四个全面”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工作规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法定职责,努力开创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二)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一是贯彻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促进工作协同,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法律援助日常沟通机制或专题会商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工作协同。二是贯彻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金融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法律援助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贯彻法律第六条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保障值班律师阅卷时间,充分了解案情,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要从方便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相关制度,印发全区贯彻执行并长期坚持,确保全区律师会见工作有章可循、规范统一。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水平。一是贯彻法律第五条和条例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基层基础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管理、业务运行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力量短缺问题,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区在拟扩大援助范围时履行报批手续,逐步实现应援尽援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二是贯彻法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完善经费使用机制,防止挤占、挪用,保证法律援助经费按时拨付,保证案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推动成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多渠道法律援助资金募捐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援助工作。三是贯彻法律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由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财政厅确定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跨区域案件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是贯彻法律第十八条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研究出台有关措施有效统筹法律服务资源。探索设置法律援助联合工作站,推行退休法官、检察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机制等,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一是贯彻法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于特定受援助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进一步优化律师指派机制,建立特定类型案件的律师库,按照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分别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完善“金牌律师”等资深律师指派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二是贯彻法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加强案件质量评估、案卷检查评比和投诉处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编制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经验推广和办理指导。三是贯彻法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健全律师激励惩戒机制,探索建立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奖惩机制,对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惩戒,增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刚性约束,提升法律援助案件服务水平。
(五)强化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知晓度。贯彻法律第十条规定,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等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与法律援助部门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升社会知晓度。一是采用“互联网+法治宣传”“线上线下”等方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知识。二是积极动员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创新宣传方式和载体,扩大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三是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六)适时启动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工作。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制订出台、2010年作了修订,法律援助法2021年颁布后,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如条例第一条与法律第二条关于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不相一致、条例第九条与法律第四十二条关于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规定不相一致,同时各地反映我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等,需及时进行修订。建议适时推动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工作,修改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规定,固化我区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广西、平安广西贡献人大力量。
附件:1.2018—2023年全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2.全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分布情况
3.全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