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年龄可适当延长、献血时单位会提供便利条件、献血后可享受适当补贴……5月29日,《河北省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从支持鼓励无偿献血、强化宣传教育、规范采血用血、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市民参与无偿献血。张北县委宣传部 供图
《条例(草案)》共7章48条,在立足河北献血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界意见,旨在健全我省公共卫生法治体系,为推动全省献血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其中,延长献血年龄、建立血液应急保障机制、设立“无偿献血宣传月”、加强固定采血点建设、施行献血者“三免”优惠政策等内容为创制性内容。
出于对献血者身体健康考虑,《条例(草案)》规定,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要求超龄献血的,年龄可以按照国家要求适当延长。
强化宣传动员方面,《条例(草案)》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我省“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献血宣传活动。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一位献血志愿者在展示无偿献血证。通讯员 刘亮 摄
此外,《条例(草案)》还通过强化献血激励措施,鼓励更多人参与无偿献血。《条例(草案)》规定,对参加献血的个人及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