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昌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生育环境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就您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我省支持生育相关政策”的建议
我省的产假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相关法规确定的98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并规定女职工如果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是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确定的“生育奖励假”。2016年,我省出台《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目前,我省女性职工产假共为158天。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与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延长生育假和男性护理假等奖励假性质不同。生育产假是在国家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政策下对女职工生育前后身体健康的保护。延长产假是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由地方制定给予生育女职工的延长假期。延长产假大多由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30-90天(西藏自治区267天)的奖励假,丈夫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部分地方还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天至婴儿一周岁止的哺乳假。
适当延长地方奖励假,对生育妇女、对孩子、对家庭和社会均有一定好处。但延长产假中存在的女职工在延长假期中的工资由谁支付、生育保险基金能否支持、企业能否承担延长产假的各项成本、岗位补贴由谁来负责等问题均需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下一步,我委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就延长假期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论证,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生育政策。
二、关于“大力实施1—3岁婴幼儿照护”的建议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我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稳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一是“定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椎(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我省遵照国家标准执行,指导托育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开展工作,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二是“树示范”。以示范性项目带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积极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以普惠性为导向,各地积极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如铜仁市妇幼保健院利用空置房屋等改造成为0-3岁婴幼儿照护中心,提供婴幼儿照护指导和托育服务,助推医育结合有效服务,全力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贵阳市观山湖区蒙特梭利儿童之家、贵阳博苑亲子园等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培训等活动,发挥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深受群众欢迎。三是政策推动。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改、教育、人社等18家省直部门,通过实地调研,草拟了我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9个市(州)及部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意见后,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4月30正式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四是争取项目支持。2021年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到国家福彩资金2000万元将用于补助县级托育机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共计可补助2000个托位。五是积极探索推动。利用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儿童早期教育服务试点工作。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县(市、区)利用幼儿园场地、师资、设施设备等,在周末或幼儿离园时间,为社区家庭提供亲子活动及科学育儿宣传等婴幼儿早期服务工作,或利用幼儿园富余校舍举办托幼班,为周边群众提供托育服务,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欢迎和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工作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生育环境。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姜红文;联系电话:8689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