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服务便利。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突出基本定位,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同时惠及其他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规定,明确该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明确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提供的便利。”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完善有关规定推动解决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中加装电梯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草案有关条文修改为:“国家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积极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为了促进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草案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等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为其使用相关信息化服务给予指导和帮助;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能。据此,草案作出以下修改:删除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条文;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强化无障碍环境宣传教育、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充实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一些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实践中的实际做法。对此,草案做好与公共图书馆法衔接,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并与选举法等规定一致,将有关条文修改为“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亓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