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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有“度”

发布时间:2023-04-14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权力。结合基层实践,基层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在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正确有效依法监督、把牢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拙见具有“七个度”。

  具有辨识度。人大监督是集体监督,以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会议为主要形式。人大监督是为民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具有国家权力机关鲜明的标识。人大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法律法规实施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在基层得到遵守和落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对党中央、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要求的落实和“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开展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具有共识度。人大监督要凝聚内部共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凝聚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委会等“四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的共识,在凝聚和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和基础上卓有成效地开展监督。人大监督要凝聚监督对象的共识。按照目标一致、各负其责、高效运转的原则,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加强与监督对象的统筹沟通协调,凝聚监督对象的共识,形成改进工作的强大合力。人大监督要凝聚人民群众的共识,在监督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大限度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愿,使人大监督更好地服务人民。

  具有透明度。人大监督要依法公开。除了国家秘密和必要的工作秘密,把公开贯穿于监督的全过程、各环节,做到依法公开、开门监督。人大监督要接受监督。紧紧依靠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开展监督,拓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监督的渠道,把监督工作自觉置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人大监督要加强宣传。既要坚持意识形态责任制、坚守底线思维,又要发挥新闻媒体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加强监督的重点宣传、跟踪宣传。

  具有规范度。人大监督要依法监督。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人大监督要完善制度。要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对于法律法规明确了的、程序比较原则的监督方式,要在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并机制化、规范化;对于在法律框架内的创新监督方式,要以制度的方式进行规范,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起草方案,因地因时因实制宜地提请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具有精准度。监督目标要精准。基层人大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开展监督,旨在推动各国家机关形成工作合力。监督落点要精准。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中国式现代化的首要任务,聚焦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基层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监督方式要精准。基层人大要统筹、精准运用法定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效果。

  具有专业度。代表参与监督要专业。强化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实践历练,切实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监督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代表中的代表”参与监督要专业。优化基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加强组成人员参与监督专业能力建设,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人大机关干部服务监督要专业。聚焦服务监督专业能力,不断提高人大机关干部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监督的能力水平。

  具有认同度。人大监督要让党委满意。基层人大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机关,基层人大监督工作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的,党委满意是关键。人大监督要让人民满意。基层人大开展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监督,人民满意是根本。人大监督要让代表满意。基层人大开展监督,人大代表是参与者,代表满意是重点。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gdll/202304/t20230411_43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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