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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03-3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3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并按照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刊登在广西日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柳州市、南宁市开展立法调研,重点听取基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管理相对人意见建议;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围绕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2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修改,形成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3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司法公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公信方面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等从业人员与司法人员一样行使着部分司法权力,能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应当将这些人的信用建设纳入司法公信建设的范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推进律师、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关于审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有群众和基层代表提出,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以及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等行为较为多发,为了防止有关部门任意将这些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导致公共信用信息泛化,应当在条例中规定哪些信息应当审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涉及信访、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等方面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征求有关监察机关的意见。(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有关内容。有关部门提出,为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应当要求其建立信息审查机制,在报送前进行内部把关。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在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前按照有关规定核实所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7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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