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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03-3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3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22年11月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送自治区住建厅研究;将修订草案及相关资料刊登在广西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修订草案送6个广西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组织研究,征求80名立法专家顾问意见建议,委托3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和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同时就修改的个别条款二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赴崇左市、北海市、柳州市鹿寨县和柳南区、来宾市兴宾区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个人、燃气用户意见建议,到燃气经营企业、商铺和家庭燃气用户实地了解有关情况;赴海南省学习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电话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了解有关立法情况;召开专家论证会,同时就个别问题进行二次深度论证;就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安装问题开展线上和线下同步问卷调查,并在基层立法联系点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居民代表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23年2月28日—3月1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3月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住建厅、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政府及部门职责

  修订草案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三条规定政府职责,第四条规定部门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厘清并增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报告建议,第一条要明确依据的上位法,第三条要求就燃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不妥,第四条需对部门职责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以上意见,建议第一条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作为上位法依据;第三条明确政府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对部门排序进行调整,并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管行业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增加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化等部门职责规定。(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适用范围排除类型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依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等四种类型从法规适用范围排除。有部门提出,上位法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本条例适用于包括农村地区的整个自治区行政区域,天然气门站既可设在城市,也可设在农村地区,“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的类型概括不准确;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分别由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港口法律法规调整规范,应当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法规适用范围排除类型进行完善补充。(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燃气工作原则

  在专家论证会、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有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和部门建议增加关于燃气工作原则的规定,并将安全第一作为燃气工作的首要原则。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依照党的二十大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增加一条关于燃气工作原则的规定,即:“燃气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规划、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四)关于应急储备和突发事件应对

  在调研中,有部门提出,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应急预案、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等作出原则规定,建议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一是依照上位法增加一条关于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的规定。二是增加一条关于因突发事件造成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中断等情况如何处理的规定。(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四十条)

  (五)关于智慧燃气

  在专家论证会和调研中,有立法专家顾问和部门提出,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燃气事业发展需要。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中增加一款原则规定,即:“鼓励、支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信息平台。三是增加一条关于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燃气经营和服务水平的规定,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经营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四是增加一条关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六)关于统筹城乡燃气发展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推进农村燃气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发展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仅对农村地区燃气管理作出原则规定,我区农村地区对燃气需求越来越多,法规适用范围涵盖了农村地区,要充实完善农村地区燃气供应、使用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整合修订草案相关内容,将统筹城乡燃气发展单列一条,增加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的规定,并对合理规划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作出规定。(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七)关于燃气经营许可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第十七条规定设立燃气供应站点条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以及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报告提出,修订草案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但是燃气经营许可的种类、内容不明确;燃气供应站点已经不再单独许可,无需在企业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之外单独规定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条件,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依照许可的区域、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同时删去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八)关于个人从事燃气经营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二款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人认为,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地方立法不宜重复上位法规定;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款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管道燃气没有覆盖的范围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允许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经与自治区住建厅协商一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重新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删去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不再要求个人必须设立企业才能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二是明确个人从事瓶装燃气分销经营活动,可以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分销点,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三是增加一条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

  (九)关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在调研中,有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建议,增加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选择方式和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管道燃气经营规则;同时针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期限较长,经营期间有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情形时该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专门规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条件,同时增加五条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实施进行补充完善:一是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二是明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以及期限”等十一项内容。三是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等七项规定。四是增加特许经营评估的内容,明确应当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五是明确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五种情形时,燃气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终止协议。(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关于安全告知和检查以及规范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和完善燃气经营者安全告知、规范服务、安全用气检查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燃气经营者安全告知和规范服务的规定。修改完善燃气经营者入户安全检查的规定,增加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拒绝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增加一条关于供气质量的规定。(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十一)关于瓶装燃气经营和使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瓶装燃气的使用范围分散在管道燃气覆盖不到的广大乡镇地区,点多面广需求量大的特点加大了瓶装燃气管理的难度,要重点针对瓶装燃气经营进行规范。在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报告,以及专家论证会、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有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和部门提出,删去重复上位法的禁止行为,增加瓶装燃气使用中易发多发高发问题的禁止行为。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一是增加一条关于瓶装燃气经营规则的规定,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规定“向合法供应渠道购买燃气”等四项规则;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单位还应当遵守“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等五项规则,同时设定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一条规定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三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等三个方面禁止行为,并设定法律责任。(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安装。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励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等安全装置。在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报告和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中,对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问题意见建议比较集中,建议增加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内容并完善法律责任。为了进一步了解社会公众对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安装问题的意见,使立法更好反映群众意愿,法制工作委员会面向全社会开展为期一周的线上和线下同步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共收到合格调查样本4209份,调查结果显示,48.88%填写问卷的燃气用户未安装燃气安全装置,90.66%填写问卷的燃气用户同意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同时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广西保利物业有限公司和所服务的居民小区召开听证会,听取居民代表意见,大多数居民代表同意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对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很重要,也很必要,建议根据问卷调查和听证会以及调研的意见,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者按照规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者配气成本。”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按照上位法设定法律责任。同时删去该条第二款:“鼓励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等安全装置,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7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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