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监督的对象,不仅有基层“一府一委两院”,还包括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健全基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接受人大监督制度,特别是健全基层人代会闭会期间“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接受人大监督制度,是基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的应有之义,是基层落实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基层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可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探索推进这一工作。通过完善议事规则和完善列席、报告等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扎实推动健全基层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受人大监督制度落地落细。
健全基层国家机关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目前,基层“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已经常态化、制度化。但其中的政府负责人,一般约定俗成的是政府副职。正职列席没有作具体的要求。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的发展要求,正职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必要的,列席多少次,应该实事求是地依法依规予以量化、规范化。鉴于政府正职的工作很忙、责任很重,根据基层人大常委会一年至少召开六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政府正职应至少一至两次列席常委会会议,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又熟悉人大工作程序,同时面对面地增进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的相互了解,进一步凝聚共识,使政府工作更好地赢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健全基层国家机关负责人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基层国家机关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制度化、常态化地接触和联系人大代表。过去,有的基层政府开展的定期约见人大代表、领办人大代表建议等制度,是行之有效和有影响力的,可以适时将其推广到“一委两院”,健全基层“一府一委两院”正职、副职约见人大代表和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制度。同时,应健全正职听取人大代表对提请人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建议制度,健全监察委主任听取人大代表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稿的建议制度,健全“一府一委两院”正职向开展集中视察的代表汇报工作制度,既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又发挥代表作用。
健全基层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制度。“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已常态化。政府主要负责人何种情况下应该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尚未完全常态化、制度化,一般是委托有关政府副职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但受委托者毕竟不能完全代替政府正职报告工作,因为按照地方组织法,人代会闭会期间,政府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地方政府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化至关重要。结合实际,在向常委会会议提名政府副职人选时,应由政府正职到会作说明;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综合性工作和重大工作,应由政府正职到会报告,并听取意见等。
健全基层国家机关负责人走访人大机关制度。基层人大常委会机关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集体服务的工作班子,在基层人大监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参谋助手、服务保障作用。基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制度化地定期走访人大机关,与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专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负责人面对面地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有助于增进感情、凝心聚力,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配合人大监督、增强监督效果,形成改进工作、做好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健全基层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受人大监督制度,在法律法规上没有障碍,关键在更新观念、健全制度、抓好落实。过去,有的地方监督是对事不对人、对机关不对人。随着观念的更新转变、认识上不断提高,监督对事对机关对人,都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要落实好依法按程序、集体行权、不越俎代庖等监督原则,落实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切实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