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是关乎每个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谈到继承,就离不开遗产。《太平御览》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西汉年间,沛县一带有位富豪。病重之际,富豪唯恐儿子在自己去世后受到女儿们的欺负,便吩咐将他所有的家产留给女儿们,只给儿子留下一把宝剑,待儿子15岁的时候再交给他。可是,儿子到15岁了,向姐妹们索要宝剑无果,于是将姐妹们告到了官府。时任大司空的何武负责断案。作为富豪的遗产,何武将象征决断权的宝剑判给了儿子继承。
什么才算遗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列举了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在内的6种遗产。为了避免存在遗漏和缺陷,该条还有一项兜底条款,即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属于遗产。
据了解,关于遗产范围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为概括式,通过概括遗产的特征明确遗产的定义,以抽象方式规定遗产的范围;二为列举式,以一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哪些财产属于遗产;三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即概括性规定遗产定义的同时列出遗产范围。我国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就是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
近年来,“90后”订立遗嘱频频登上网络“热搜”。中华遗嘱库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范围内“90后”立遗嘱的人数已经突破300位,而将虚拟财产写进遗嘱的有180多位。这些“90后”的不动产等财产并不多,主要以现金存款和虚拟财产为主。其中,虚拟财产大多涉及微信、支付宝账号、理财账号以及游戏账号等。有些人不免产生疑问,像虚拟财产这样没有被列入继承法条款的财产能算作遗产吗?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20世纪80年代继承法起草制定之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确立,人民群众拥有的财产有限。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除了传统观念上的房子、存款等,新的财产类型也层出不穷。对遗产的范围是永远无法列举全面的,即便已经加上兜底条款,对遗产范围的界定仍然会存在一些疑问。
而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让遗产范围更加宽泛,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也就是说,是否属于遗产将不再依据列举的具体财产来判断,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标准,就属于遗产。这也与民法典第124条第2款“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相一致。同时,有些财产虽然合法,但由于其特殊性质不宜或不能继承,需要将其排除在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外。
“在遗产范围界定上,民法典继承编将现行继承法中以列举式为主改为了概括式,这是一大进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遗产确定后,需要确认继承人。除了在遗嘱中指定具体继承人外,代位继承也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之一。即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需要看到的是,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2.54亿,占总人口比例的18.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6亿,占总人口比例的12.6%。加之独生子女政策实施几十年来,家庭中兄弟姐妹等继承人的总量减少,也更易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一些“失独”的“银发一族”,会选择由侄子女、外甥子女等亲属照料晚年。
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情况下,外甥子女、侄子女不能继承伯、叔、姑、舅、姨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8条在继承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又加入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条款。
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对家庭来说是一份保障,对社会来说也是促进和谐的“催化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丹华认为,民法典第1128条新增的该款规定,将兄弟姐妹纳入被代位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不仅能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能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互相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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