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化名)欠静静(化名)借款40余万元,法院判决后,陈健却不见踪影了。直到四年后,静静一天晚上在一家消费场所发现了陈健,当下联系执行法官未果后,就叫来三人围住陈健不让其离开。后双方商定到派出所解决纠纷。派出所认为这是民事纠纷,让双方天亮后到法院解决,双方都同意了。在此期间,为继续逃避债务,陈健在第三次上卫生间时,试图翻窗逃跑,却不慎坠地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健的家属便将静静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0余万元。
实践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时,被侵害者采取一定的保护权益措施,但因不够审慎,须自担风险的事,时有发生。
周某骑着三轮车不小心在路口剐蹭了余某的小轿车。周某随后逃逸,余某紧追其后,将其堵到了小巷子里,后双方起冲突,造成周某肋骨骨折、余某右脚肌肉拉伤。经住院治疗后,周某起诉余某要求赔偿损失。
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因此呼吁,增设“自助行为”,明确风险责任承担。
为回应社会声音,民法典在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采取保护合法权益的自助行为,而忽视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一个案例,静静被诉的案子,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债务人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翻窗户逃跑却不慎坠地,是债务人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债权人行为所致,因此债权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个案例,周某起诉余某的案子,因为交通事故剐蹭,余某制止周某交通逃逸本身这个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将周某堵到小巷子里理论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后来发展成打架斗殴,这就与之前的保护权益的自助行为初衷脱节了,余某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自助行为如因对方自身行为不当造成的损害,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将自助行为演变成其他侵害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那么,何谓“自助行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他举例说,倘若有人在饭馆吃“霸王餐”,用餐后声称没钱,拒绝买单,饭馆老板可以限制其离开并立即报警,这种行为即自助行为。
对于“自助行为”,相关部门在起草法律过程中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公民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不及时情况下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自力救济行为进行规范。
既然如此,在实施“自助行为”过程中,为避免自担风险,公民需要注意些什么?
最高法相关部门人员提出,构成自助行为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二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四是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五是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符合以上条件的自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但是,即使自助行为具备合法性,也不能够持续存在,权利人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否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对“立即”的认定,应当结合社会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财物扣留的边界问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郑金都提出,如果扣留财务的方式不当,如采取强夺的方式,“自助行为”会不会因此转成刑事案件?且紧急情况下又当如何判断评估所扣留财物的价值是否适当?还有,该条的“国家机关”如何理解?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也指出,自助行为的方式以及如何界定自力救济和公权力救济的边界,是极其重要的。该条的“等”,是否包括可以同时限制人身自由?这些问题恐怕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将来在执行过程中产生问题。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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