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省军区主要负责人;
四、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五、曾担任正省职的在粤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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