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21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涉外审判质效,审判体系更加完备,审判机制更加健全,审判规则更加完善,涉外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出席人员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项报告,充分肯定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的专题调研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详实、务实中肯,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调研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出席人员强调,涉外审判工作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提高涉外审判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失效,人民法院在适用民商事国际条约时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尽快修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参照原民法通则第142条和海商法第26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民商事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把应对美西方国家滥用“长臂管辖”同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结合起来,加快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法进程,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适当扩大我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进一步确立法院的“适当联系”或“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研究增设涉外专属管辖制度,对涉及我国境内的不动产物权、公共登记、法人成立及解散等涉外案件,可规定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更好维护我国司法主权。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修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送达、判决、执行等方面制度,对域外取证、平行诉讼处理等重要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积极研究禁诉令制度。
二、进一步改进涉外审判相关机制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对域外电子送达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探索建立当事人协议送达和委托律师、公证机构送达机制。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简化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主体的证明手续,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基本条件的涉外案件,允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授权在广东、福建、江苏等涉港澳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试行简化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促进涉港澳民事纠纷的高效化解。
三、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仲裁司法审查职能,优化仲裁司法审查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典型案件、白皮书等方式,促进涉外民商事仲裁规范有序发展。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建立健全商事调解体制,研究制定商事调解法。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支持境内外调解组织依法开展业务,健全调解仲裁诉讼协调衔接机制,真正实现涉外民商事纠纷“一站式”高效解决。
四、建立专门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短缺,应充分考虑涉外审判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司法实务专业化培训,尽快建立专门的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充实涉外审判人才库。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积极为涉外审判人员走上国际舞台、参与国际法治交流合作创造条件,推荐更多优秀涉外审判人员到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任职。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下大力气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无固定编制、无专门人员、无经费保障的问题,确保涉外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持续提升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重视文书质量,增强涉外案件判决的说理性、公正性,多出精品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裁判的认可度。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深入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涉外司法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不断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