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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0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强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客观反映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的工作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完善工作体系,聚焦重点领域,积极主动作为,有力促进了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尚未落实到位,乡村产业基础不够牢固,农业大而不够强、产品多而不够优,乡村人才流失、缺乏,农民持续稳定增收面临一定困难,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和保障离城乡均等化还有较大差距,乡村建设规划相对滞后,乡村文化特色品牌不够响,农村生态环境整治有待加快,财政、金融支农惠农的作用有待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实施好乡村振兴促进法,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肩负起乡村振兴的政治责任。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部署,对照经党中央批准发布的《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找准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的职责定位,健全乡村振兴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省委“两强一增”行动计划工作部署,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把乡村振兴各项工作做得更加精细、更加扎实、更具成效。要加强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面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宣传解读,强化以案释法,推动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改变乡村振兴思想上、认识上的误区,在薄弱环节上寻求突破,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要完善制度配套,建立健全配套的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将法律确定的重要原则和要求等转化为可操作、能考核、能落地的具体措施。要加强综合执法,重点围绕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种权保护等工作,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定期通报典型案例,深入推动涉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对照法律关于“五大振兴”以及城乡融合、保障措施等规定,抓好规划统筹、实施指导、协调督促、考核评价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形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

  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四个优先”要求,做到优先考虑“三农”干部使用配备,把优秀干部充实到“三农”领域,创造条件让他们更好地担当作为,发挥作用。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改变农村要素单向流出格局,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同时,注重乡村振兴的均衡性投入,特别对之前未列入贫困村的地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探索设立省级和市级乡村振兴基金,推动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为乡村绿色循环产业、优质高效农业、乡村生态旅游业、文化服务业和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检查。优先安排农村公共服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从形式上的普惠向实质上的公平转变。

  三、着力推动农村产业兴旺。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乡村产业升级,推进数字农业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综合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并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推动农村以“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为形式的“三变”改革,引导村集体和农民以资源资产资金入股经营主体,建设产业项目,开展市场经营,实现各方增收。推动农业生产“大托管”等多种经营模式转变,推动“小田变大田”改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解决农村“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难题和农村土地“零碎化”、农业生产“低效化”、农村“空心化”、土地抛荒等问题,真正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集体增益的多赢效应。

  四、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大力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强乡村硬件设施建设,在道路、通信、社会服务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解决好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一系列问题,注重补齐农村民生短板,尤其是关注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让农民群众生活更有质量、更有品味。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制定帮扶考核等机制,使农民在当地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就业渠道,克服疫情影响带来的收入锐减等情况,尽早谋划,帮助指导进城务工的农民找到新的就业岗位或回乡再就业。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不断提高乡村教师、医务人员、农业科技人员的收入,让他们留得住乡村、干得出事业,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五、不断加强乡村综合治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推动农业与环保联动,将畜禽养殖、沼气工程、绿色农产品有机结合,促进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扎实做好农村垃圾、污水、厕所治理,持续推进全域环境扩面提升行动。积极推进乡村文化建设,注重挖掘村庄自然、历史人文和产业文化元素,发展鲜明特色的村庄文化,铸造乡村文化品牌。注重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传统美德作用,涵养乡村文明建设。因地制宜改造特色村庄,由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发挥高校等力量,充分挖掘当地文化资源,弘扬徽风皖韵特色,推动文化下乡、美学下乡,实现三产融合发展。大力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在发挥好驻村工作队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两委”作用,激发主观能动性,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的关系。坚持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和治理主体,健全农民参与的引导机制,引导农民办好自己的事,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积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依法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13日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沈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的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列入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8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率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组来我省开展了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强陪同检查。10月下旬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执法检查组,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在全省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书面汇报了贯彻实施情况。按照陶明伦副主任的要求,由沈强副主任、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汪莹纯主任委员分别率队,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成员和省人大代表参加,赴安庆和蚌埠、滁州三市开展实地检查,并委托其他13个市人大常委会自行检查,全面了解法律贯彻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的总体情况

  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及省委的工作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完善工作体系,聚焦重点领域,积极主动作为,有力促进了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工作机制逐步健全。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条、第9条有关规定,各地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上下贯通、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领导体系,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各地各部门通过依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保推进乡村振兴责任有效落实。落实第58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制度。2021年全省农林水支出943亿元,较上年增长2%,增幅位居全国第3。落实“四个不摘”要求,2022年安排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7.7亿元,较上年增长2.8亿元,增幅3.7%。滁州市出台《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以来,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农业农村资金89.7亿元,同比增加25.5%。按照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有关要求,省农业融资担保体系累计为102054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提供贷款担保452.53亿元;省农发基金累计募资到位41.29亿元,累计投资38.34亿元。截至2022年9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2.14万亿元,同比增长18.79%。2022年1—9月,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1592.07亿元,同比增长36.43%。蚌埠市在全省率先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出台基金投放管理办法,基金及乡村振兴贷款累计投放达14.5亿元。

  (二)产业基础不断夯实。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省委、省政府始终把粮食安全摆在“三农”工作头等大事的重要位置,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 多种粮种好粮实施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并开展粮食安全工作专题询问。2021年全省粮食总产达817.52亿斤,同比增加13.72亿斤,占全国增量的5.1%。2022年全省粮食总产820.02亿斤,再创历史新高,实现“十九连丰”,产量稳居全国第四。按照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相关要求,我省大力实施“两强一增”行动,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5%,比全国高4个百分点;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2%,比全国高10个百分点。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动态发展至2542人,实现所有行政村科技服务全覆盖,新增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16家,居全省第一。按照第12条、第16条、第19条要求,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绿色食品产业列入全省十大新兴产业,在全国还是首次。积极落实第21条要求,坚持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2022年上半年,我省农民收入10570元,居全国第11位、中部第1位。

  (三)农村人才队伍得到加强。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4条规定,我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率先在省委党校挂牌成立安徽乡村振兴学院,分类分级开展乡村振兴人才培训。落实第25条规定,制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农技推广机构等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破解基层引才聚才留才难的发展难题。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和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选派支教743名,定向培养乡村教师1662名。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医师队伍建设,实现全省55%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落实第26条、第27条规定,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育产业发展带头人1万人,年培训高素质农民3.4万人,培育各类农村实用人才超10万人。落实第28条规定,全省选派9840名干部到3334个村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鼓励引导教育、卫生、科技、农业等专业技术人才“上山下乡”,选认科技特派员17052名,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开展了“一对一”结对服务。合肥市从2021年起,在全市分两批选派116名退出领导岗位干部到村任职,担任“乡村振兴指导员”。

  (四)乡村文化日益丰富。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坚持把加强乡村文明建设作为着力点,大力开展理论宣讲、政策解读、价值培育、移风易俗等文明实践活动,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落后文化,摒弃陈规陋习,连续举办8届中国农民歌会,连续5年举办农民丰收节。安庆市建成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10个,文明实践所281个,文明实践站1634个。宿州市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全市10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对外免费开放,建成数字农家书屋1204家。芜湖市所有行政村均制定了村规民约,宣城、亳州、淮南、淮北等市所属行政村设立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大力提升乡村文明程度。当涂县桃花村“村晚”列入2022年全国“村晚”示范展示活动。落实第32条、33条规定,黄山、滁州、铜陵等市加大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民族特色村镇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焕发传统村落的现代活力。阜阳市充分挖掘乡土文化资源,提升临泉杂技、颍上花鼓灯和剪纸、彩陶等文创产品影响力,积极推动乡村传统工艺振兴。

  (五)生态环境更加优化。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4条规定,持续开展皖浙两省新安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新安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保持100%。深入实施大别山区、沱湖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第35条、第39条规定,突出抓好化肥农药“两减量”、秸秆粪污“两利用”、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两回收”工作。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超91%和81%,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73%以上。落实第36条规定,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合肥市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模式,环巢湖十大湿地全面建成,成功创建国际湿地城市。按第40条相关规定,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滁州等沿江城市有效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规定,积极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大大提升了沿江两岸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落实第37条、第38规定,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提升,截至2022年9月底,已改造提升27.86万户。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1198个、农村黑臭水体治理505个,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7%。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6897户,基本实现农村危房“动态清零”。

  (六)乡村治理有序推进。落实第41条、42条规定,创新开展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实现农民群众有实惠、金融机构有获得、基层组织有加强、乡村治理有提升的多赢局面。落实第43条规定,持续建强头雁队伍,结合村“两委”换届,全省村党组织书记年龄明显下降、学历普遍上升、结构更加优化,“一肩挑”比例达99.3%。按第46条规定要求,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厚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经济基础。全省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集体经济强村总数达2231个、占比13.76%。落实第48条、第49条相关规定,推进乡村治理三级试点示范创建,6个县、5个乡镇、50个村入选全国首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黄山市创新推出“作退一步想”调解工作法,将98%以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落实第52条、第53条、第54规定,统筹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滁州市积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基础设施“同规同网”、公共服务“同质同标”,基本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安庆市乡村道路实现村村通,4G网络全覆盖,5G网络不断向农村地区覆盖延伸,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覆盖率96%,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乡村振兴促进法在我省各级各地得到了有效实施,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着力加以推进和解决。

  (一)法定责任落实有待深化。乡村振兴促进法第9条关于建立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仍需强化落实,一些地方政府还未严格按照第70条、第71条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大汇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一些部门未严格按第72条规定,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按第4条规定,各级各地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这“四个优先”上还未完全落到实处。第10条规定的政府部门乡村振兴职责需要细化明确,如何更好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是这次执法检查中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在工作力量配备方面,由于“三定”方案尚未出台,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工作队伍的人员编制、数量与推动乡村振兴的工作任务还不匹配,工作衔接、职能转换不到位,工作合力不够强。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中发现,普法宣传的形式还比较单一,针对性、精准度、实用性还不够强,部分领导干部理解、把握、运用乡村振兴促进法来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还需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还不够高,自我发展能力和意识仍然不够强,“等、靠、要”思想仍然存在。

  (二)制约乡村振兴的要素保障有待破解。一是财政投入还需加大。检查中发现,农业农村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地方政府未严格落实第58条规定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的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央和省级均无治理专项经费,市县两级财政压力大,设施长效运维资金保障难问题十分突出。二是资金筹措渠道还需拓宽。一些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惠农力度不够强,向涉农行业倾斜力度不足,各类涉农保险探索创新宣传力度还不够强,群众知晓率不够高。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和林权等难以作为抵押品,按第65条、第66条相关条款规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等方面做得还不够;农业保险政策的覆盖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些地方的特色产业不包含在政策范围内,无法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保障。三是土地保障受到制约。落实第67条关于盘活农村建设存量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定还不到位,基层普遍反映土地供给措施较为单一,仅利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计划,农转用指标明显不足,拆旧资源越来越匮乏,现行政策下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越来越难。

  (三)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升。一是产业发展规模较小。按乡村振兴促进法第13条规定,我省在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上还有差距。农产品数量虽然较多,但龙头企业整体实力不强,在全国市场上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农产品有限,稻米、水产、畜牧、蔬菜、油茶等大多数农产品品牌“散、小、弱”“农业大省、品牌弱省”的现状尚未改变。二是产业融合发展进程缓慢。落实第12条、第19条相关规定不够充分。检查中发现,农业产业体系还不够健全,传统产业基础仍然薄弱,特色产业优势不够明显,新兴产业竞争优势不强。农业主导产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度还不够高,产业融合链条短、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核心竞争力和吸引力还不够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缺少互动性、体验性,地方特色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不够,存在雷同性等现象。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慢,如,合肥市冷库库容仅占全国的0.6%,仅有2家国家级冷链物流企业,难以适应现代农产品销售供应链体系的需要。三是农民持续增收面临压力。2022年以来,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带动种粮成本上升,进一步挤压粮食生产收益空间。从落实第21条相关规定看,农村本地居民就近务工方式比较单一,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就业层次均不高,加之受新冠疫情冲击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部分外出就业人员工资下降,工作和收入稳定性差。当前村级集体经济依然薄弱,如,淮北市截至目前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仅有12个;亳州市村集体经济结构较为单一,主要依靠光伏项目实现收益,缺乏提升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内生动力和有效方式。

  (四)乡村人才素质有待提高。按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8条规定,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与交流机制仍需建立健全。目前大多数年轻人离开乡村后不愿返乡创业,乡村的年轻人越来越少。特别是沿江城市,毗邻江浙沪地区,人才的虹吸效应双重叠加,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引不来、留不住”人才。按第25条、第26条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要求,乡村人才结构需进一步优化。目前,农村实用人才层次偏低,管理型人才等较高素质的农村实用人才数量少,教育卫生、乡村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尤为紧缺。按第26条要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还有差距,县级职业学校招生困难,部分学校专业设置不尽科学,人才培养方向不能完全适应乡村振兴用工实际需求。农民技能培训实效性不够强,农民从业水平提升不够明显。

  (五)生态环境整治有待加快。按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5条、第40条相关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生产意识还需提高,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畜禽和水产污染防治以及资源化利用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按第37条相关规定,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还需进一步提高。有的地方村庄垃圾治理留有死角、清扫不及时,废弃的猪栏、鸡舍、杂房等没有拆除;有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处理和管护不到位,进水浓度受降雨影响波动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向自然村延伸覆盖不多,如,合肥市已整治、正在整治的自然村仅占规划保留村庄的20%。

  (六)城乡融合发展短板有待补齐。按乡村振兴促进法第53条确立的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比还有不小差距,难以满足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目前,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公路、电网、通信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养老、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存在短板。按第38条规定,农村房屋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农村危房财政补助标准较低(重建房屋户均2.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7万元),多年未调整,部分符合补助政策的农户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

  (七)乡村治理有待加强。按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1条、第43条规定,在农业农村干部队伍培养和农村基层党建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基层管理职能不明晰,监管手段不健全,乡村治理也还有堵点卡点,有的地方仍存在“上热下冷”“干部干、群众看”等现象,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有待提升。目前地方政府仍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农村群众主体意识仍需加强,主要体现为“包揽式”治理,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缺位现象突出,基层组织、乡村企业、居民等意识淡薄,参与程度较低,均为政府主导下的被动参与、低度参与、事后参与,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有待完善。

  三、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依法推进乡村振兴的高度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主题,提出要“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全面振兴乡村,法治是重要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乡村振兴领域一部固根本、管长远的法律,也是“三农”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体现了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一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为价值取向,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深刻领会乡村振兴的政策举措和法律要义,不断增强推进乡村振兴的使命感。二要切实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改进学习方法,注重宣传效果,严格依法促进,努力形成广大干部群众一体学习宣传、整体推进实施的法治观念和自觉行动,尤其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充分认识到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不亚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促进法聚焦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等一系列核心任务,短板弱项还很多,需要久久为功,牢固树立克坚攻难、勇于实践的担当精神。

  (二)加快乡村产业优化升级,筑牢乡村振兴发展基础。一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深入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增加农民收入”行动。盯紧抓实粮食安全乃至食物安全的全领域全过程全环节,严守耕地红线,持续压紧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建立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大幅提高粮食生产财政支持水平,大力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和全程社会化服务,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提高种粮比较效益,让种粮农民有钱挣、得实惠,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贡献安徽力量。二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链,建立和完善多环节组合、上下游贯穿的全产业链利益共享联结机制。大力推动绿色食品十大产业全产业链发展,规划建设特色产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园或标准厂房,推进农业高品质化发展,继续打造一批面向长三角的“特”“精”“优”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供应基地,切实打响我省农业区域公共品牌。三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打造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发展由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产业现代化。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农村电商、仓储物流、农耕体验、健康养生、文化传承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在交融互促中共享发展机遇和收益。

  (三)强化要素合理配置,聚力赋能乡村振兴。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处理好“物”的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的关系,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持续发力,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一要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通过数字赋能优化公共服务,加大养老、医疗、教育保障力度,尤其是要解决好上学难、就医难、养老难、出行难等问题,补上民生短板,让农村老百姓过上更有品质的生活。二要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内育、外引并举,建立完善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育机制,推动构建乡村本土人才、引进人才、专业人才共同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格局。要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因事择人、因才施用的原则,构建具有乡村振兴特色的人才任用机制,使越来越多的乡土人才长期扎根农村,投身乡村建设,真正让他们在政治上受重视、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得实惠。三要着力解决合理用地需求。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和有偿退出办法,盘活闲置用地。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细化、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四要充分发挥资金资本的保障和牵引作用。严格按照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财政投入力度稳定增长,尽早实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建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农业农村规模,重点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烘干和冷链物流等现代农业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污水处理等政府投资项目。探索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新模式,改补为投,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创新金融支农方式,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深耕乡村、服务乡村,为乡村振兴注入“真金白银”。

  (四)加强乡村系统治理,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一要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态文明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继续做好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三大革命”,持续推进全域环境扩面提升行动,但要避免将美丽乡村建成城市公园。二要积极推进乡村文化建设和乡风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有效满足农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建立城乡服务联动机制,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推动城乡文化协同发展,促进民间文化繁荣发展。注重挖掘村庄自然、历史人文和产业文化元素,发展鲜明特色的村庄文化,铸造乡村文化品牌。抓好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大力推进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三要大力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让党的领导贯穿农村基层治理全过程。积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依法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坚持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和治理主体,健全农民参与的引导机制,引导农民办好自己的事,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真正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五)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一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强化政策扶持,创新发展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提标升级,全面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薄弱村,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二要不断深化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赋予村集体和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推动农村以“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为形式的“三变”改革,引导村集体和农民以资源资产资金入股经营主体,建设产业项目,开展市场经营,实现各方增收。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由“大包干”向“大托管”转变,解决农村“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难题,推动“小田变大田”改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解决农村土地“零碎化”,农业生产“低效化”,农村“空心化”、土地抛荒等问题,真正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集体增益的多赢效应。三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将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发展差距作为推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能力,落实产业就业和兜底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有效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六)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安徽是农业大省,“三农”工作尤其是乡村振兴工作任务非常艰巨,需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共同发力。乡村振兴促进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知责明责尽责。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加强对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强化考核监督“指挥棒”作用。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各司其职、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乡村振兴部门主要职责,统筹整合力量,加强协调配合。二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创造条件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以更有力的政策、更有效的办法充分激发“领头雁”的带动作用。三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落实职责任务,压实法律责任,确保法定职责落到实处,把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发挥出来,使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推动乡村振兴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加快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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