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主任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根据理事会推荐任命。副主任由理事会根据拥有副主任职位的有关方建议任免。”;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和工作语言是汉语和俄语。”
第二条
本议定书将根据协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
本议定书于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 胡锦涛
(签字) (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库尔曼别克·萨利耶维奇·巴基耶夫 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
(签字) (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莫马利·拉赫蒙 伊斯拉姆·阿卜杜加尼耶维奇·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