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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保护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2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修订草案注重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既聚焦海洋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又做好与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有效衔接,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护应体现新理念

  吕薇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在管理控制方面的内容较多,但发展内容相对较少。她认为,在新形势下,海洋环境保护要体现新的理念,发挥科技的作用,诸如双碳、资源循环利用等新的理念应该在法律里有所体现。

  吕薇建议在第三条中加入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的表述,提升海洋生态碳汇能力的理念。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也持同样观点。除了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的表述外,他还建议在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国家鼓励开展余热(废热)和高盐废水的综合利用研究”。

  “增加这一款是针对第三条中提出增加的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的具体措施。”郭军介绍说,沿海火电和核电厂发电运行时,通常采取海水冷却,排放出来的是含热废水,行业称之为温排水;海水淡化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量的高盐废水。这两种废水在传统生产过程中自然排放,对海洋生态环境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从源头减排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角度出发,这两种废水就能成为有价值的资源,不仅能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还可以为社会创造出新的清洁产品。

  解决法律适用争议

  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益诉讼作出相关司法解释。陈国民委员认为,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公益检察诉讼相关条款,以此来解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社会组织诉权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后增设一条,即“因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完善公众参与内容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都提出了应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

  邓秀新委员指出,环境问题需要公众积极参与,但目前修订草案中关于公众参与的笔墨很少,应当增加相关表述。

  徐辉委员注意到,关于公众参与方面的内容,只是在总则里有些条款强调了要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应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在他看来,这些提法有些过轻,应当增强海洋环境保护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内容。

  徐辉建议专门设立章节,强调加强研究,加强信息化保护,加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保护活动等内容。近些年来,我国的海洋高等教育发展势头很好,但总体来讲,和海洋的建设和保护还是存在差距,应当给予更多支持。(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1/b12b5f092b6543eba6a700a6cd2225b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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