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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有效成果,适时修改完善立法法,对于不断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委员们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反映了新时代立法的特点、规律和要求,内容更加成熟。与此同时,也对修正草案二审稿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律,是管法的法,在立法语言、技术上应该是经典的、规范的。”许安标委员建议在立法技术上对修正草案作进一步完善,把立法职能表述得更准确,把党中央关于治国理政的一些重大战略考虑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对立法活动的具体要求。

  洛桑江村委员建议进一步对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落实作出刚性规定,以如期完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所确定的任务。同时,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对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和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规范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工作,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机制,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此外,他还建议进一步拓宽和明晰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

  修正草案规定,省级地方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由其区域之间协商确定,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的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由其区域之间协商确定,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陈国民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相关规定,将修正草案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理由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为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民意直通车作用,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包括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常务委员会做好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所在地群众的诉求和愿望,对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1/15f4f328587f415fbe54dd8a1ce72e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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