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主张管辖海域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海洋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全社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12月27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九章116条,针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加强全局谋划注重综合治理
为完善立法宗旨,修订草案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同时,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为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修订草案调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增加海警机构等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同时,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强化沿海地方区域协作机制。
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加强全局性谋划,注重综合治理,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完善关键制度机制。
具体体现在: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导作用,同时规定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将近岸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吸收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经验,规定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协同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修改完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区域限批”制度,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优化海洋环境标准和监测调查体系,增加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等规定。加强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强化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增加有关部门和机构查封、扣押船舶、设施、设备、物品的规定。增加海洋环保信用评价与应用规定,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
修订草案明确了坚持生态优先,强化重要区域、重点领域等的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按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修订草案修改涉海自然保护地划定与分类标准的规定。同时,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为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修订草案增加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为强化海岸线保护,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明确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增加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因地制宜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等规定。为强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对养殖区域、养殖规模、养殖垃圾、养殖污染物排放等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加强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增加重要入海河流生态流量管控、入海河口保护等规定,细化生态修复相关要求,明确修复与成效监督评估职责,增加海洋生态灾害防治规定。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污染防治
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修订草案坚持陆海统筹,针对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为管控重点,加强陆源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明确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的规定。此外,修订草案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衔接,从严防控岸滩固体废物,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制度。
针对海洋倾废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完善审批与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废弃物海洋倾倒管理,增加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申请海洋倾倒许可,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的规定,优化倾倒许可审批层级,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同时,明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和放射性物质豁免浓度,增加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开展海洋倾倒区状况评估等规定,完善倾倒作业的监控与报告要求。此外,增加委托他人实施倾倒作业的具体管控规定,明确获准倾倒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修订草案加强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一体化保护,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
针对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修订草案加大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发展绿色低碳航运。(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