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玉林市代表团李金旺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玉林市代表团李健龙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议案(第4号)、柳州市代表团韦震玲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等3件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高度重视3件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在王小东副主任的领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审议工作。分别书面征求了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司法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南宁海关等16个区直、中直单位的意见,深入玉林市及其所辖北流市、兴业县,柳州市及其所辖柳南区开展调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的基础上,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
该议案提出,当前我区各地红火蚁、福寿螺等外来物种生长繁殖迅速,扩散危害面逐渐加大,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地区生态平衡,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发展,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加强对我区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根据《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19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此,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作出了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制定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从我们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我区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各方普遍赞同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2022年5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22〕14号)明确要求研究推进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工作。但鉴于国家现有的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基本涵盖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是否制定我区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地方性法规,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如果确有必要,则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并适时将法规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前,建议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结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开展外来物种科普工作,增强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意识。二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全区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为科学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三是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制定落实防控方案,加强政策和技术支撑,合力推进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四是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依法严格外来物种引入审批,强化引入后使用管控,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五是加强对放生活动的管理,明确放生规范和要求,引导科学、规范、有序放生,坚决杜绝放生外来入侵物种。
二、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议案(第4号)
该议案提出,近年来由于农村的快速发展,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加快,土地流转面积逐步扩大,规模化经营取得新进展,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从我们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普遍赞同制定我区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曾于2004年组织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并于2005年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又于2010年、2012年多次组织力量在区内外开展调研,并对200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进行修改及补充完善,因当时国家正在对土地承包法进行修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暂不出台我区的实施办法。国家已于2009年、2018年两次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等也作出了规定。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地方性法规。我区是农业大省(区)和林业大省(区),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依据上位法,结合实际,进行法律规范。因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制定我区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有利于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建议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调研、论证,并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立法规划,适时将法规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前,建议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持续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提升工作,稳妥推进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延包试点,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最大程度减少农户弃耕抛荒现象,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农民持续增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该议案提出,我区是生猪、家禽养殖大省(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对我区生态环境保护、疫病防治、城市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依据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区除了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外,其余畜禽没有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尚处于法治空窗状态,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将我区牛羊、家禽屠宰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因与2008年5月修订实施的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不一致,难以执行,2010年9月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我区新的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2021年,我区家禽出栏量位于全国第4位。但截至今年8月底,我区牛羊、家禽屠宰企业、车间(指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的牛羊、家禽车间)仅有28家,年设计屠宰量牛羊107万头、家禽33484万羽,仅为我区2021年牛羊出栏量的28%、家禽出栏量的31%。受消费观念及市场规模的约束,家禽、牛羊仍以手工屠宰为主,而这些屠宰场所均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我区的牛羊、家禽屠宰行为,切实加强屠宰监督管理。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也明确提出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牛羊禽屠宰管理。近年来,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青海、山西、新疆等省、自治区先后出台了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从我们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各方普遍赞同制定我区新的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因此,建议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调研、论证,特别是对牛羊、家禽定点屠宰的范围等深入论证,并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立法规划,适时将法规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前,建议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好畜禽屠宰定点规划布局,特别是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问题,加强对集贸市场畜禽屠宰的管理,做好对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严禁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维护畜禽屠宰市场秩序,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向上述3件议案的领衔代表通报议案的审议意见,代表对办理工作和审议意见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