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权责明晰、高效有序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制,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条例》已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自治区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共8章43条,对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安全、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夯实了公共信用监管的法治基础。
《条例》将公共信用信息划分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同时,《条例》还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在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5类工作中,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此外,《条例》还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条例》对不同类别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分别实施何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行了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依法享受优先办理、容缺受理、部分领域重点支持等6类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等6类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限制其新增项目许可、限制高消费等10项惩戒措施。
在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要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