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进入立法队伍以来,谢翠波作为玉溪市地方立法亲历者和实践者,始终恪尽立法者职守,切实履行好“四员”职责,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默默奉献与坚守。
提高立法质量的“参谋员”
谢翠波始终坚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让立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编制新一届玉溪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她建议立法规划计划要全面落实市党代会提出的要求,将制定城市更新、工业遗产保护等纳入规划计划,实现精准选题。其中,城市更新、工业遗产保护在全省作为立法项目首次提出。
谢翠波始终把握提高立法质量,注重激发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原创性”活力。她充分考量玉溪实际状况,参与制定的7部地方性法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较强。其中,《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为维护保护区生态功能和生态平衡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也是全国首部对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为依法保护利用好全市130余处革命遗址发挥了重要作用,填补了我省革命遗址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联络员”
为使立法工作真正走进人民群众,谢翠波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她收集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法规草案及立法工作意见建议100余条,收集整理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1700余条,在立法过程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捍卫法治统一的“维护员”
谢翠波始终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权威和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她推动玉溪实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错误,指导县(市、区)开展规范性文件纠错工作等,同时在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推动法规实施的“监督员”
谢翠波始终把立法和法规实施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她组织对《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首次组织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立法后评估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督促有关实施机关遵守和执行法规,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还要行一件。
“法者,治之端也。”从事立法工作6年来,谢翠波始终把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作为最高追求,持之以恒地践行着立法人的工匠精神,她以精雕细琢的匠心,固守着对立法工作的执着,诠释着立法为民情怀,为玉溪法治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