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回应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作出细化完善,明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助力在新征程上交出“两个先行”的生态环境高分答卷。一是健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机制。对政府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完善固体废物减量化工作机制、推广先进适用生产技术等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职责,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产生单位的源头减量义务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强化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要求政府统筹规划分类回收体系,支持回收企业通过数字化手段和智能分拣技术促进综合利用,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等方面扶持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并规定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建筑垃圾处置前先行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等。三是推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规定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并对区域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统筹建设、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动物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等作了规定。四是构建固体废物数字化治理体系。通过增强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功能、完善物联网监控技术运用、推动电子台账建设、扩展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等,巩固固体废物数字化治理成果,提升监管能力。五是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加强监管。特别是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运输环节的监管作出具体规范,实现闭环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