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滚长江水,孕育着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滋养着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江苏省境内长江干流长433公里,长江岸线总长1100多公里,与190多个湖荡和众多河流相通,是长江禁捕退捕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协同推进长江禁捕区域性协同立法,努力在长江大保护的进程中展现人大担当作为,凝聚起依法守护长江母亲河的强大合力。
2021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4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该《决定》是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制定的首部贯彻上位法精神、便于执行操作、切实有效管用的法规性决定,是在长江“十年禁渔”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联动监督、协同立法的背景下制定的。《决定》依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为主线,精准聚焦关键问题,着重对禁捕退捕、打击非法捕捞、渔民安置、长三角联合监管、强化执法能力、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标志着全省依法禁捕的法治化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禁捕区域。《决定》开宗明义,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好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目标更加明确,为全省禁捕工作打牢基础。针对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区域,《决定》依据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和我省相关规定,将禁捕区域明确为长江干流江苏段,长江河口规定区域,国家和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滁河、水阳江、秦淮河和石臼湖等水域。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协调,合力构建工作体系。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如何合理划定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职责边界,构建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体系,切实发挥各方作用?《决定》从几个方面作出界定:一是省政府负总责,规定将长江流域禁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并纳入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二是落实属地管理。确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做好禁捕及相关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三是部门分工负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海警、长航公安等相关驻苏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责任导向,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长江禁捕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职责交叉。为了及时发现、有效处置违法行为,破解非法捕捞发现难、取证难、执法难等问题,《决定》对于非法捕捞、“三无”船舶涉渔、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涉渔、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和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各类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同时,规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和海事、海警、长航公安等驻苏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在调查取证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罚。
政策支持,保障渔民就业安置。长江禁捕退捕涉及渔民渔船多,覆盖区域范围广,退捕渔民上岸之后如何转产谋生是长江禁捕工作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为了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决定》明确要持续推进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和安置保障工作,并进一步细化政府及部门在退捕工作中的职责,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困难退捕渔民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做好符合条件退捕渔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
联动监管,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合作。长江“十年禁渔”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为了在长江流域禁捕区域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决定》从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司法保障、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在长江禁捕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上,积极探索推进。一方面,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共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联合上海市、浙江省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
长江保护,法治先行。《决定》出台只是开始,要实现长江“十年禁捕”的长远目标,还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措施,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形成以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规、政策文件为支撑的长江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协作高效的联动监督机制,共同为保护“一江碧水”贡献力量,更好助力长江流域绿色、科学、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