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4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决定》的出台,是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全面实施长江保护法,以法治保护母亲河的积极举措,对确保长三角地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协同推进,意义重大。
这一立法项目在年初并未列入计划。今年1月份,按照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相关协同立法的安排,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该项目列入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一次审议通过。这是继2018年《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和2020年《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之后,长三角相关省市再度携手,成功进行的又一次跨区域协同立法。
这次协同立法,虽然先由上海发起,提供相关文本并率先通过,但江苏在起草过程中,并没有照抄照搬,而是在上海《决定》文本基础上,立足江苏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对部分规范进行增删,做“加减法”,使我省《决定》既协同一致又体现地方特色。
突出协同内容。协同立法首先要强调“协同”。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按照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长三角长江禁渔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确定的思路,三省一市在《决定》的标题、规范的主要内容、基本格式和实施时间等方面,注意协调一致。在长三角合作方面的相关规范,如要求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建立健全相互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等内容,则是完全一致的。
兼顾江苏特点。从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解决地方实际问题,是彰显立法地方特色、提升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决定》针对江苏禁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调研中发现,江苏沿江八市存在多个交界水域,交界水域是非法捕捞的易发、高发区,市县交界区域如何管理,确保执法不留空白和盲区?《决定》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落实禁捕属地管理责任的过程中,要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更好地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又如,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同时,注意强化基层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管理人员,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再如,在加强执法设施和能力建设部分,针对我省执法工作在基地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加快建设水上执法基地;在财政投入方面,鉴于我省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已经超过计划安排资金,落实资金总量和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均居全国前列等实际情况,《决定》只是从统筹安排资金的角度强调要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
强化工作配合。要提高协同立法水平,各方相互支持配合很重要。对上海市人大农委数次来函就长江禁捕决定文本征求意见,江苏高度重视。1月上旬,专门召开省政府八个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就禁捕区域界定、违法垂钓的处罚、运输环节违法行为查处等六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绝大部分意见建议被采纳。可以说,上海的立法草案里也有江苏立法调研的成果。2月上旬,江苏《决定》初稿送上海方面征求意见,上海认真研究后,就禁捕期限界定、“三无”船舶监管、案件移送程序等提出修改意见,均被我们采纳。安徽、浙江等省相关规范的表述方法,对我们帮助也很大。三省一市强化沟通联系,密切相互配合,参考资料共享,文本信息互通,为共同出台高质量的《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