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贺志泉)9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推动矿业转型从法治层面解决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据了解,河南作为矿产资源大省,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增大,露天矿山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还存在“小散乱”问题突出、历史遗留矿山亟待治理、矿山企业生态修复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法治层面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河南矿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露天矿山修复
在条例的第二十四条明确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后,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因地制宜发展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观光农业、绿色能源等多元化项目。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组织生态修复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在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金融等方面落实有关支持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将废弃露天矿山、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损毁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修复为耕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将新增耕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
明确这些区域禁止新设露天矿山
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已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新设露天矿山。
此外,重要河流、堤坝两侧直观可视范围;铁路、重要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新设的其他区域。
编辑:贺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