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晓明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依法推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当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短板,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还需优化调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还需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还需加强。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是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要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各级政府要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国之大者”,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运用法治方式巩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效,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是切实解决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要重点围绕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聚焦执法检查报告反映问题,坚持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注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开展臭氧治理攻坚,聚焦重点领域开展治理和管控。统筹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工业及园区、农业农村、港口船舶等污染治理,系统推进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新一轮巢湖综合治理,加快湿地保护与修复进程,加大城乡污水处理厂、处理站和污水管网建设的投入,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深化农用地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深化危险废物全程监管,继续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和能力建设。
三是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要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实施“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严把“两高”项目环评准入关。持续推进绿色化改造,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领域的资金保障。
四是保持环境执法监管高压态势。要建立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执法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基层执法水平,充实基层环保力量,建立完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要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体责任,从源头防治污染。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加大突出环境问题的公开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8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魏晓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成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任组长,副主任沈强、魏晓明任副组长的执法检查组。检查组先后深入合肥、淮北、亳州、蚌埠、宣城和池州等市,实地查看和随机抽查了67个单位和项目,在各市召开了汇报会和座谈交流会,结合我省在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的“聚民意、惠民生”行动,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对环境保护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按要求开展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9500余份。同时委托10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实施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基本情况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依法推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逐步完善,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逐步实现协同推进。
一是生态环境制度规划体系逐步完善。明确目标任务。省委省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位置,印发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明确了到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以深入开展绿色低碳发展行动为首的七项主要任务,分解任务、目标、政策三项清单,为着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突出规划引领。在省“十四五”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了《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生态环境监测等一系列专项规划,谋划确定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加强法制建设。紧跟国家立法动态,制修订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6部和省政府规章1部。出台实施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等52件重大政策文件。全面推广生态补偿“新安江模式”,拓展实施大别山区水环境、滁河流域、沱湖流域及全省地表水断面、环境空气质量等多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严守生态红线。2018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省政府发布了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7月又开展了评估调整,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拟占用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用地等行为。强化考核督察。在省委综合考核中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将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事项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每年通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两轮省级例行督察和自然保护地省级环保专项督察。省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二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大气环境方面。深入开展夏季臭氧治理和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对70家园区、922户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92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稳定达到新排放标准,1306万吨钢铁产能和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非法加油站点1379个。去年全省空气质量六项指标(NO2、SO2、CO、O3、PM2.5、PM10)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省PM2.5年均浓度34.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7%,优于年度目标7.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84.6%,同比提高1.8个百分点,优于年度目标6.1个百分点;全省PM10、臭氧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6%、0.7%。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0.2%。16个市累计重污染天数13天,同比减少59.4%,未出现严重污染天气。水环境方面。持续推进城镇生活、农业面源、船舶港口、工业和园区污染治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国考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完成长江干流4558个排口监测溯源,编制排污口名录3527个;开展长江一二级支流排污口排查,发现排口23430个,长江流域75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建成,长江禁捕区域内实现全面退捕。2021年,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83.5%,好于年度目标3.1个百分点,同比提高4.7个百分点,提高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2个百分点。长江流域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92.7%、同比提高2.2个百分点,淮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72.2%、同比提高7.8个百分点,新安江流域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持续达到100%。扎实推进巢湖综合治理,强化点源、线源、面源和内源治理,建成环巢湖十大湿地公园,建立巢湖蓝藻防控三级网络化管理体系,巢湖水质稳定保持Ⅳ类。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累计核发排污许可证12630张。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4.5万吨,修复改造城市市政污水管网1003公里。土壤环境方面。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对467个重点建设用地实行遥感“一张图”管理。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跟踪管理。列入整治清单的132家涉重金属企业全部完成整治。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成全省192座尾矿库污染治理。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企业“白名单”,全省医废处置能力达5.25万吨/年,满足当前医废处置需求。自然生态保护方面。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排查发现的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完成95.5%。在铜陵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中国馆安徽展区线上展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统筹推动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三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用力。能源结构持续优化,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3.6%,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3%,降幅扩大4.4个百分点。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实现产值3832亿元,同比增长27.4%,增幅高于规上工业10.1个百分点。加强“放管服”改革,在全省工业园区大力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改革,在自贸区先行开展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创新开展医疗机构卫生与环境影响评价“两评同审”。各地注重环保要素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打捆+承诺制”审批、排污许可电子证照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对重点项目给予总量指标保障等方式,积极服务企业环境需求,帮助企业规范环保管理,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环境要素支撑,支持重点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是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2015-2021年,全省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0245件、罚款12.93亿元,实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五类案件13542件。智慧管控优化升级。加快“数字江淮-智慧环保”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赋能环保监管,实施“三个全覆盖”,2568家重点排污单位纳入线上监管。在全省推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制度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采用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方式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生态损害赔偿预磋商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
五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把学习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江淮环保世纪行”、“6.5”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民法典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行专题普法,并通过开展环境法治建设培训、定期组织法院庭审观摩、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服务大局普法行”、“环企直通车”、与企业互动普法等活动,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推进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度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等信息,开设环保微信举报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环保渠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省产业结构不够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一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法律第二章、第三章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作了规定。当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性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产业结构依然偏重,低碳转型进程有待加快,全省钢铁、水泥、玻璃等高耗能产业占比较高。检查发现,有些地方对实现“双碳”目标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进一步改善环境、大力推动绿色发展转型的能动性不够。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标不稳定,皖北城市浓度距离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依然差距较大;臭氧已成为全省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亟需加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任务艰巨,从源头治理切断污染源的难度依然较大,部分国考断面水质达标不稳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还不巩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尚未全部消除。
二是部门职责仍需进一步落实。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大约有38项,涉及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多个部门。检查发现,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中,有些职能部门主动意识不强,存在被动协作思想,统筹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部门之间环保协作机制还不够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机构改革后,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市局派出机构,有的分局以无行政主体资格为由,主动作为不够,依法行政的信心、能力不足,办法不多,影响基层依法行政效能。乡村环境治理力量缺乏,尤其是乡镇一级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乡村很多环境问题不能第一时间排查和整改。环保执法中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技术支持、联动执法等环节存在政策不够具体、规定不够细化、针对性不够强等问题,弱化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三是污染防治制度落实尚待进一步强化。法律第17条、19条、20条、45条确立了各类污染物的防治都要遵循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检查发现,基层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短缺、业务能力欠缺、技术手段不足,需要进一步补齐短板,更好地满足环境监测新形势、新要求。环境监测能力和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促进环境监测制度的有效落实。环评市场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有些第三方评价机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严重干扰了环评市场秩序,损害了环评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制度仍需深入推进,跨省倾倒固废案件时有发生,调查、取证难度大,联合办案机制有待完善。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偷排漏排、超许可排污、人为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四是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第37条、51条对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城乡污水配套管网、固废及危废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配套能力特别是厨余垃圾处理能力不足,部分地方存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能力不足、超库容填埋、焚烧厂超负荷运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难等问题。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置能力不足,无害化处置方式亟待研究改进。建筑垃圾大规模资源化利用仍处于探索阶段,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场所缺乏,有效处置能力不足。城镇污水收集及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等问题较多,城镇污水处理厂存在进水水质浓度低、处理规模超负荷、不良运行等问题。部分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尤其是对特定工业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有的开发园区雨污分流不彻底,出现污水管网漫溢、污染周边水体、超标超总量排污等问题。
五是农村环保工作的针对性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律第33条、49条、50条对农业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作了规定。检查发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较低,污水治理率不高。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和末端处置设施设备有待进一步配套,部分运距较远的偏远乡镇缺少垃圾中转站。农业面源污染缺乏有效治理,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不完善、利用率低、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等问题仍然存在;畜禽养殖污染处理难度大、成本高,且畜禽养殖场总体标准化、规模化水平不高,政府监管难度大。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繁重,治理资金保障力度仍需加强。
三、意见和建议
一是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心怀“国之大者”,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进一步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快把安徽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是加快推动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要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绿色发展方式上下功夫,围绕“调结构、优布局、强产业、全链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开发园区优化整合,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要持续推进绿色化改造,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要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利用,调整能源结构,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要强化科技支撑,重视环保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聚焦关键领域,开展污染机理研究和联合技术攻关,提高科技治污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污染治理。要坚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开展臭氧治理攻坚,聚焦重点领域开展治理和管控。水污染防治方面,要强化水污染治理,统筹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工业及园区、农业农村、港口船舶等污染治理,持续加强长江保护修复和巢湖综合治理。加大河道内源污染治理和入河排污口整治,推进工业源、生活源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要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固废污染防治方面,要加强固体废物全过程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深化危险废物全程监管,继续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和能力建设。
四是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各项制度措施。要认真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对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加快重点行业和重要园区低碳化循环化改造,推动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要严格依法落实环评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环评行业的规范管理,着力推动环境要素保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深入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强化基层监测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严肃查处环境监测领域弄虚作假行为。要深化落实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制度,不断完善跨区域污染环境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域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要大力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五是进一步落细落实部门职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下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地方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的针对性,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在环保工作中领导、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执法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六是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力度。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会商督办、协调共治综合执法新机制,持续巩固生态环境保护“大执法”格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基层执法水平,充实基层环保力量,建立完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大力提升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能力,着力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大力推动解决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执行难问题,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七是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对环境保护法等环保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常态化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法制教育,不断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企事业单位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主动防治和减轻环境污染。要在全社会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行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