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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康养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人大

  

  

  公 告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康养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拟提交2021年9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sxrdfgwfgec@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

  邮编:030073

  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山西省康养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8月2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康养产业促进条例(草案)

  (2021年9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康养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全生命周期健康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助推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康养产业,是指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形成的综合性产业,包括直接或者间接为康养活动提供物质或者非物质服务的养老、养生、医疗、文化、体育、旅居等产业。

  第三条 康养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突出特色,产业联动、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康养产业发展的领导,建立康养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康养产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康养产业发展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情况,按照市场化、产业化、集群化、特色化原则,编制全省康养产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康养产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产业导向、重点领域、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康养产业大数据平台,整合康养投资融资、信息服务、展示交易、公共服务等信息,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康养产业信息化。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康养产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康养产业专项资金,支持康养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推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根据产业规模,制定奖补政策,吸引各类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康养产业发展。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康养产业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康养产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康养产业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康养品牌展示推广活动,组织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康养产业交易会、博览会等。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康养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及康养产品、康养品牌、康养新业态的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农耕文化资源、优质林草资源、温泉地热资源等,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建设集休闲度假、特色医疗、保健养生于一体的康养休闲园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统筹、均衡配置城乡养老资源,规划、建设和改造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和情感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家庭、物业、餐饮、物流、护理等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服务网点,完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康养与医疗双向合作,构建医疗、康复、保健、养生等一体化康养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康复医院、保健院、疗养院等康养医疗产业。

  鼓励开展药膳食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等服务,推广针灸、火罐、药浴、推拿等中医保健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康养产业经营者将小杂粮、红枣、核桃、沙棘等特色农产品以及连翘、黄芩、黄芪、党参、远志、款冬花、柴胡等道地优势品种与康养项目相融合,开发具有山西特色的康养产业项目。

  第十七条 鼓励公共文化资源向康养产业延伸,推动红色遗产、古建筑、文物、传统工艺、演义、戏曲、文物等与康养产业相融合,利用节假日、庙会、庆典、展会等,发展特色文化产品,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品牌。

  第十八条 鼓励利用本省历史文化、农耕文化、民俗民艺等康养资源,建设康养社区、康养乡村、康养小镇,推动农业创意、田园观光、民俗体验与康养相融合,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列入省人民政府康养产业重点项目的康养社区、康养小镇、康养乡村,享受养老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全民健身运动康养项目,推广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运动康养服务,开发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的特色运动康养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利用自然风光、清凉气候、森林资源、地热资源等,依法拓展核心景区周边避暑康养功能,加快康养设施改造升级,建设森林康养基地。

  第二十一条 康养产业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层次消费者提供多层次、多元化康养服务项目。康养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康养产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配备安全防范相关设施,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康养产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员工上岗前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其他法定资质。

  第二十四条 康养产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诱导消费者;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最低消费。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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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sxpc.gov.cn/yjzj/202107/t20210730_116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