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相关信息共享、加大惩处力度等意见建议,草案三审稿作出回应。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应职责。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不得推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实践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防范措施。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回应,要求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明确有关行业企业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规定对公众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的奖励制度。
有些互联网企业提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互联网企业和有关部门对于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共享,完善有关移送处置机制,提升企业监测防范水平。对此,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惩处力度。在刑法作出刑事责任规定的同时,也要就行政处罚作出专门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承担民事责任和纳入信用记录。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些意见,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关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具体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二是规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三是进一步明确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加大惩处力度,草案三审稿在增加相关规定时明确了具体的惩戒措施。例如,草案三审稿规定,组织、策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时,要进一步明确救济途径。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告知被处置对象,并建立完善申诉渠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此,草案三审稿采纳相关意见,增加相应规定。(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