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我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法律制度,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将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全面深化排污许可改革,截至2022年4月共发放排污许可证4565张、实行排污登记31805个。落实关于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的规定,不断加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力度。截至2021年,建成覆盖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近岸海域、土壤、地下水、环境噪声在内的各类环境监测点位2054个。全市1013家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率分别达到98.7%和97.6%。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在全国率先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