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又出新花样”“征信修复?骗局!”“已有人中招!警惕高考结束后的这九类高发网络诈骗套路”……搜索“反诈”关键词,映入眼帘的是许多防范诈骗的报道,体现了“全民反诈”宣传教育不断深入人心。
电信网络诈骗,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在持续的高压震慑态势下,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数连续12个月同比下降,破案率同比上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法治是根治电信网络诈骗顽疾的有力武器。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二审,精心雕琢这部“小切口”立法。
如何最大限度挽回财产损失,如何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予以救助,如何畅通救济渠道更好保障公民权益等,成为此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应进一步加强追赃挽损力度,完善资金返还制度,依法处置无法找到被害人的“无主资金”,并增加公益诉讼条款,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法治诉求。
完善跨境合作机制 最大限度追回涉案资金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环节多、手段变化快、跨国有组织特征明显,打击治理的难度很大。当前许多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境外,大量犯罪分子藏匿在缅北、柬埔寨、“金三角”、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大量的犯罪资金也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境外。
为此,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域外效力,其第二款基于保护管辖原则,规定“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实施针对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
“如今跨境诈骗现象严重,特别是我国境内打击的力度加大,大批诈骗团伙窝点向境外转移,不解决跨境有效打击问题,难以彻底扭转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态势。”罗保铭委员认为,目前有关打击跨境电诈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建议在总结这方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跨境执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
张业遂委员表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框架下有很多的合作,国际电信联盟、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反洗钱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加强信息沟通和国际合作方面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条文中应把‘国际组织’也纳入建立有效合作机制的范围,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和价值。”张业遂说。
“涉诈资产追回是国际合作难以避免的关键问题,如果不能尽可能多地追回财产损失,依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诉求。”陈国民委员提出,在“推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方面,草案应增加“通过诉讼程序和其他方式,最大限度地追回受害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表述,实现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相衔接。
斩断诈骗资金链条 加强追赃挽损力度
防范利用金融协同非法转移资金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转移模式,主要分为三个环节——收款、转移和变现。在收款环节,犯罪分子常常通过买卖、租借银行卡收取诈骗资金;转移环节,当前存在由“传统洗钱团伙通过洗钱产业链洗白”向“跑分平台拆分交易”以及“虚拟货币转移赃款”扩展变化的趋势;而在变现环节,包括出境刷卡取现、构造虚假交易以及地下钱庄的跨境“对敲”等最终实现账款在境外转移。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拓展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增加规定:将涉诈监测治理对象的范围由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扩展到数字人民币钱包、收款条码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组织建立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为保障监测识别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确金融机构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设备位置信息;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此洗钱。
许多与会人员表示,法条的完善将有利于防止多元化的金融账户构成电诈犯罪洗钱通道,及时发现被骗资金的转账轨迹,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予以拦截,为被害人追赃挽损。
电信网络诈骗中涉及的资金如何处置、如何返还?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由公安机关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此,曹建明副委员长在审议时表示,资金返还既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案件审查办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除由公安机关决定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法庭审理阶段,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来决定资金返还,建议增加人民法院作为资金返还决定主体。他进一步解释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有的流向清晰,有的流向复杂,链条长、涉及面广,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甚至法院审判环节,不仅可能出现资金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可能出现难以查证受害人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对资金来源、数额、权属的质疑,在审判环节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草案明确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财产不能追回,因电信网络诈骗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这条规定对被害人来说非常必要,可以与正在制定的社会救助法进行衔接。”罗保铭委员说,目前公安机关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冻结了大量的涉诈资金,这些资金有的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所以被害人也长期找不到,属于“无主资金”,建议对这部分资金依法作出处置,可以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予以救助,加强追赃挽损的力度。
畅通救济渠道 呼吁引入公益诉讼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不仅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也严重危害网络空间秩序,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往往难以对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平台治理责任等情况提出相关诉讼,自身权益难以保障。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建议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落实好中央‘进一步强化法律支撑’的要求。”曹建明副委员长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在草案中设立公益诉讼的专门条款。
陈国民委员列举了近年来检察机关为推动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提供的丰富的实践样本——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11件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2年4月,最高检发布10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月,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针对养老诈骗重点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重点加强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堵塞监管漏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老年人被诈骗犯罪锁定。“因此,在草案中增加公益诉讼的规定是必要的、适用的、也是可行的。”陈国民委员说。
另外,在反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如何更好平衡打击治理与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立法本身就是对个人和组织合法权利保障的体现。周敏委员注意到,草案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服务,但是对于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恢复功能服务没有作出规定。周敏表示,这对用户来说是一项很重要的救济措施,也是权利,建议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刘修文委员认为,目前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向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下发账户管控等指令的渠道较多,未进行统一规范,导致各地做法不一,流程不明确,沟通难度大、耗时长、程序复杂。“这一方面给部分确属正常的金融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也往往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甚至被相互推诿。”刘修文委员建议,增加关于“建立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与相关机构统一的异议申诉机制,建立相关信息系统,并统一管控指令的传输、异议申诉等信息的传递渠道”的规定。同时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中造成损失的,研究增加有关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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