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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拟修改两部地方性法规,看看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顶端新闻记者 席茜/文 高利国 /图)5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草案)》对《河南省气象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这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河南省气象条例》修改5处

  强制安装防雷装置的内容“被删除”

  《决定(草案)》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删除。

  什么情况下可以迁移气象台站?修改后的《河南省气象条例》如何规范?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参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删除了《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气象业服务活动行政审批的内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强制安装防雷装置的内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8处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决定(草案)》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删除。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这一规定,在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中删除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这一内容。同时,在第三十条中增加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能力”。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监测,由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机构承担的,应当对监测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为何将“资质”修改为“能力”?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巡视员李哲介绍:“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随后,水利部也发文取消了对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据此,删除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中有关‘资质’的内容,并修改了第四十八条中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编辑:席茜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1/05-26/10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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