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顶端新闻记者 高利国)5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郑州开幕,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严格农用地和建筑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通过严格的问责来保障条例的实施,对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为依法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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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积累性等特点,大面积的土壤修复治理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大气和水。土壤污染法律责任涉及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周边群众等多方的切身利益。因此,责任人的认定将会成为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中的一个焦点。如何划定责任是立法过程中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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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土壤污染问题大多是长期累积形成的,而过去缺失专门的法律规定,责任不明晰、措施不具体、监管执法不足。如今,条例草案对“旧账”进行认定,对“新账”进行明确,立足实际、科学合理,划定了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责任。
一是对土壤污染责任的“旧账”认定。土壤污染是一种状态,只要污染状态存在,不论污染的形成是否是违法排污造成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关义务。条例草案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上位法也都明确了“污染担责”的原则。
二是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都无法认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是依靠专业机构对效果进行评估。条例草案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编辑:阎乃川审核 :高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