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5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时间
1993年由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2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农业资源,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废止原因
《条例》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
已实施28年的《条例》为何要废止?原因是什么?据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条例》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目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已取代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营集体资产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除承包外,还有包括转让、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此外,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规范。因此,《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关于合同和仲裁的内容,地方立法无权规定。且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合同签订、合同效力、农村土地发包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方面已经作出了新的规定,原条例的有关内容不宜再继续适用。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