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现行反垄断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加强反垄断监管,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
王翔表示,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并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了空间。
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王翔介绍说,在垄断协议方面,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同时,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此外,增加了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
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需要,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加大对垄断行为惩治力度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王翔指出,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具体体现在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增加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明确平台经济的适用规则
网络时代下,线上购物、网约车等服务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既有原则规定,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也结合具体垄断行为提出细化的规则条款,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明确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规则,对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创新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王翔说。(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