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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发布时间:2022-06-2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土地保护法。该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黑土地有“耕地中的大熊猫”之称,保护好黑土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我国的黑土区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大部分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是国家重要粮食生产基地,粮食产量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由于长期高强度开发利用,加上风蚀、水蚀等侵害影响,导致黑土层厚度和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酸化、沙化、盐渍化加剧,水土流失严重,对东北乃至全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带来一定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黑土地保护法坚持长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定位,明确特殊的保护和治理修复制度措施,为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这一宝贵的土地资源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岳仲明介绍说,制定黑土地保护法着重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坚持长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定位。保护黑土地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黑土地保护法,落实党中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立法明确黑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的导向,实行严格的黑土地保护制度,强化黑土地治理修复,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

  把行之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实施一系列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措施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通过制定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多措并举、统筹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实效。制定黑土地保护法,总结耕地保护实践经验,把黑土地特殊保护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加大投入保障,强化科技支撑。黑土地保护工作具有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要建立和完善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黑土地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要加强科技支撑,把握自然规律,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做到用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恢复并稳步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提高黑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为主体、多元参与的黑土地保护格局。保护好黑土地,是四省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压实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确保落实。要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增强黑土地保护的协同性。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护好农民利益,调动农民开展黑土地保护的积极性。要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黑土地保护,做到广泛参与、多元共治。

  国家层面统筹确定保护范围

  岳仲明说,在“科学确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方面,黑土地保护法突出重点,明确本法保护的是黑土地所在四省区内的黑土耕地,并要求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发历史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和最有利于修复的原则,在国家层面统筹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在黑土地保护规划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同时,注重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处理好本法与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水法等有关法律的关系。

  经过长期开发利用和风蚀、水蚀影响,我国黑土地的分布发生了一些变化。如何兼顾黑土地开发的历史和现状,科学合理地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岳仲明说,黑土地保护法主要保护的是黑土耕地。在明确黑土地的保护范围时,不应仅以现状为标准,要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发历史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和最有利于修复的原则,在国家层面统筹确定。同时,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黑土地保护规划对黑土地保护范围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据此,黑土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型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强化考核监督加大处罚力度

  岳仲明介绍说,除了科学确定适用范围,黑土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加强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强黑土地保护科技支撑、强化基层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保护义务、建立健全黑土地投入保障制度、强化考核监督等方面。

  在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黑土地保护法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落实党中央关于“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此外,本法还与永久基本农田制度相衔接,要求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在“强化考核监督,加大处罚力度”方面,黑土地保护法建立考核监督制度,明确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要求有关部门依职责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本级人大监督。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综合治理能力。本法明确,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盗挖、滥挖黑土以及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依照土地管理、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6/ee89308a88094937857028a0c12d0a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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