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修正草案贯彻了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吸收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符合全国人大组织法、监督法以及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有利于更好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修正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各方意见,既充分反映了新时代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又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此次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多位委员认为,这有助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有利于增强人大工作的针对性、直接性、有效性,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是人大工作的一项突破。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发挥好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很必要
“专题询问是从询问制度演变来的。询问制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都对询问作了规定。”郑淑娜委员指出,专题询问是对询问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具有计划性、针对性和时效性。通过专题询问方式推动某项工作的开展确实取得了很好实效。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践中依法探索形成的,已经比较成熟,需要在法律中确定下来。
“专题询问是常委会监督的有效形式,专题询问的目的是让询问更加聚焦、更加深入、更有针对性。”郭振华委员说,专门委员会听取专题汇报时,有关方面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现有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建议修正草案与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有关的决定做好衔接。
李巍委员认为,新增的规定符合全国人大组织法、监督法的规定,是人大监督工作在制度设计和组织形式上的创新,是一个进步。既保证专题询问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谨性和权威性,又与时俱进,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灵活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张业遂委员指出,新增规定为专门委员会创设了制度空间,提供了有力手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按照党中央统一决策部署,根据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的授权,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可根据对外工作的需要,以不同的方式、在适当的时机表明立场,从“事后反应”拓展到“事中、事前”反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和影响。
继续完善新增规定相关内容
分组审议中,对于修正草案二审稿新增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询问的规定,委员们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
郑淑娜建议增加“分组会议”的内容。“现行法规定的询问,分为分组会议的询问、联组会议的询问。多一种形式,掌握起来也更灵活一些。”郑淑娜说。
鲜铁可委员建议具体落实时需要再明确一下如何操作。比如,“有关问题”改为“有关专门问题”或者“有关特定问题”;对“调研询问”操作进行明确,建议增加“调研询问参照专题询问开展”,起一个导向性作用。
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优势
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于提升人大工作的整体质效非常重要。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受常委会领导开展相关的工作。常委会议事规则是专门委员会履行职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结合专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鲜铁可建议,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和立法职能。监督工作方面,建议在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有效推进基础之上,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专门”“灵活”等优势;立法工作方面,建议增加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立法质量、作用的内容。
“实践中,有关专门委员会为提出高质量的初审法律案,为提升立法质量,有时会邀请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初审以后的法律案交宪法和法律委、法工委,有关专门委员会也会参加联席会议或者进行联合立法调研,效果非常好。这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后写入议事规则,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提高立法质量中的作用。”鲜铁可说。(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