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事关城市运行安全,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共57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31条、删除14条、新增26条。
主要对规范供水用水、促进节约用水、强化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草案》规定,城市供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进行分类定价,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用水人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结算水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结算水表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水人更换合格的结算水表。
为促进城市节约用水,《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从严控制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鼓励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同时,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将建立使用城市供水的重点用水人名录,定期对重点用水人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用水管理。
在安全管理方面,《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节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城市供水企业报告。有关部门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必要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到现场核实。按照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检验合格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恢复供水。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供水安全主体责任、卫生管理责任及水质监管责任。
记者|周晏如
编辑|朱苗 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