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公园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一部国家层面涵盖立法目标、基本原则、保护主体界定、一般性制度等内容的综合性国家公园法。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明确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制度措施,提出“研究制定有关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的总目标。有消息显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验收已结束,国家公园体制将转入正式设立阶段。
据了解,我国还没有关于自然保护地和国家公园的专门立法,现有自然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满足国家公园保护管理需求。国家公园领域的立法呈现出“一园一法,地方主导”的特点。虽然各个国家公园会同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或标准规范,但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存在着法律层级较低、法规体系不完善和缺乏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等诸多现实问题。
鉴于此,议案提出对国家公园实施依法管理,尽快制定国家公园法,以实现国家公园的依法保护和长远保护。议案认为,国家公园在管理层面上与自然资源立法有冲突时应以已有自然资源立法为标准,并建议明确现阶段国家公园规划区域内自然资源保护的范围,构建跨区域立法模式,健全跨区域立法程序、统一跨区域立法内容,明晰执法主体,构建国家公园投入与运行机制、志愿者服务机制以及公众参与制度。(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