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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0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 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共有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总的认为,制定条例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打造知识产权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草案内容比较成熟,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

  会后,法制委员会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京东集团进行了实地调研,征求了北京银保监局、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常委会党组就立法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

  3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约谈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违法行为时,有权约谈当事人。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涉嫌侵权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尚未确定,不适宜采取约谈方式并向社会公示约谈情况。同时,约谈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授权行政机关采取约谈方式具有一定必要性,特别是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造成不良影响时,有必要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表述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关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商标代理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条例应当增加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近年来,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商标代理方面的侵权违法行为比较突出,有必要在条例中予以规定。据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表述为:“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管理,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增加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委员会认为,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有必要加强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同时,北京作为首座“双奥之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据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表述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律师调查令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对民事诉讼中律师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作出了规定。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法院向律师签发调查令属于诉讼制度的范畴,根据地方立法权限,条例不宜对此作出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内容。

  五、关于第三章的名称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章的名称是协同保护。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协同保护的主体既包括社会主体,还包括行政、司法等部门,目前第三章只规定了社会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章的名称修改为“社会共治”。

  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义务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网络用户,采取警示、限制或者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同时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的处罚。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该项规定扩大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范围,且处罚额度与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不一致。考虑到相关上位法对此已有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内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本市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调研中有意见提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于2022年年初投资期满,将进入退出期,建议不在条例中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鼓励市场主体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现有核心知识产权、具有行业前景和技术趋势的前沿技术。”(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八、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设定了“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认为,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对相关行为作出了规定,本条是对上位法规定的行为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区分情节轻重对罚款额度进行调整,同时删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必要调整。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204/t20220401_2651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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