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51条,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公益性,《条例》明确了政府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发展规划,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站点。
《条例》规定,医保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对有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等情形的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先行救治,相关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的制定出台,将天津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固化为标准规范的制度安排,以法治的方式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第一道防线”,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推动天津健全医疗急救体系,提高救治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