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摄影 马增科
适应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公司法在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之下,迎来第六次修改。2021年12月2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修法力度较大,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打造更具活力的中国市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为何修改?公司法面临新任务新要求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向会议作修订草案说明时介绍,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公司法迎来了第六次修改。为何修改?王瑞贺在修订草案说明中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司注册登记数量由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3800万家,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他从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释。修改公司法,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三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四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同时,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我国公司制度发展历程还不长,有些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48人次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呼吁修改完善公司法;一些专家学者、有关部门等通过多种方式提出修改公司法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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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面普遍认为,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造了丰富的公司制度实践经验;司法机关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纠纷裁判活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公司法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取得丰硕成果,为公司法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支撑。
在此背景下,公司法修改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由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并组成工作专班,抓紧开展起草工作,拉开公司法大修序幕。
修了什么?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2021年12月20日,提请初次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涉及条款较多,修改力度较大。
王瑞贺在草案说明中介绍,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修订草案依据党章规定,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同时,修订草案继续坚持现行公司法关于在各类型公司中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等规定。
在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方面,修订草案深入总结国有企业改革成果,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在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方面,修订草案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其中,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备受社会广泛关注。
在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面,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总结我国公司制度创新实践经验,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修订草案为提高投融资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深入总结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吸收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经验,丰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在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方面,修订草案落实党中央关于产权平等保护等要求,总结吸收公司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制度。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要求,明确进一步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就此,增加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修得怎样?草案“总体质量较高”,有利于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2021年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认为修订草案质量较高,普遍表示赞同。
陈竺副委员长表示,修订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提出的一系列任务要求,在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法律作了系统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这次修法,对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治理、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大意义。”王东明副委员长认为,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实践经验,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不仅吸收了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积累的成功经验,也吸收了一些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有益做法,对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资本制度、组织机构设置、控股股东和高管责任、社会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刘修文委员表示,修订草案在深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促进公司治理制度革新、加强中小股东保护、加强法律之间衔接等方面作了大量修改,增设了“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总体质量较高”。朱明春委员认为,修订草案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的一系列实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比较全面、透彻,修改幅度很大。其中有些修改是很新的,比如对国家出资公司单设一章,进行专门规定,处理方式很有创意,符合实际。
如何完善?积极建言,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还就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细化董事义务、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突出强调企业要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能力。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企业合规管理。现在对企业合规的要求,不能简单理解为就是“合法经营”。企业合规,不仅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治理的新趋势,而且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加强合规管理”内容。
陈竺副委员长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创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然会有各种形态的资本,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应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有所体现,做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衔接。
王东明副委员长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公司董事的义务。实践中,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等多种类型。这些不同类型董事之间的职责边界不完全清晰,影响了董事的履职,也使有些董事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董事的类型以及各类董事的权利义务作进一步明确规定,特别是要细化董事的勤勉义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加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比如,规定在股票发行、公司增资减资过程中不得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规定中小股东对会计账簿查阅的权利;规定保障小股东加入清算组的权利等。总的来说就是,在公司发展全过程、各环节都要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李钺锋委员说,在调研中,据有关方面反映,目前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细化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为优化我国公司治理和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