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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 依法治理:突发事件应对法拟全面修订

发布时间:2022-03-1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既是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能力的一场大考,也是对我国建立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的一次检验。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用艰苦卓绝的努力,书写了世界瞩目的战“疫”答卷。

  党中央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极端重要性,对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3月,栗战书委员长出席“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座谈会,明确由张春贤副委员长牵头成立修法工作专班。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正是其中一项重点修法项目。

  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就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作说明。

  据介绍,草案对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名称、体例结构及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内容从7章70条增加到8章104条,从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和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将坚持党的领导和疫情应对成功经验入法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给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亟待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据唐一军介绍,这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等,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行法施行以来反映出的问题,特别是疫情应对工作中暴露出的不足,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同时将疫情应对中的成功经验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坚持该法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不变,着力处理好与本领域其他专门立法的关系,确保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

  贾廷安委员认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充分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指示要求,吸收总结近年来应对突发事件尤其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成的经验做法,充实完善了制度措施,规定明确、表述规范,对草案表示赞同。

  “我国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等多发频发的国家,各类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这次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汲取了历次突发事件应对经验,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明确规定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非常值得点赞。”白春礼委员说。

  理顺管理体制畅通信息报送发布渠道

  为了体现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体制。

  对此,李飞跃委员建议,在第4条后增加“坚持党政同责”。“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落实安全生产、疫情防控责任制时,党中央始终强调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压实地方责任、强化追责问责的一项有效措施,可以使应急管理工作更好地落实党的领导,也更加符合地方工作实际。”

  同时,草案新增“管理体制”一章,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草案在政府管理体制、责任归属方面,沿用了旧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对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缺乏有效措施。”吴立新委员建议增加“鼓励相邻行政区域建立跨区域、跨流域联动应急机制,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区域合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相应条款。

  在突发事件中,信息的报送和发布是关键一环。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管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草案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提高报告效率,打通信息报告上行渠道。

  “疫情过程中,有些地方信息报送不及时、渠道不畅通,有些地方信息发布口径不统一,还有些虚假信息引起社会恐慌。”张春贤副委员长介绍说,针对这些情况,草案在总则和第4章“监测与预警”中,明确对于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

  多位委员关注信息发布及时性问题,建议在草案第7条第2款“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的“发布”前加上“及时”,避免负面信息传播先入为主。

  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应对管理能力建设

  为了加强应急物资、运力、能源保障,推动有关产业发展、场所建设、物资生产储备采购等工作有序开展,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物质基础,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输;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张春贤副委员长说,疫情暴发时正值春节假期,医疗物资产能不足,口罩、防护服等严重紧缺。经过有关部门全力调度,推动企业恢复生产,加上国际采购,才逐步缓解了紧张局面。针对这些问题,草案在第3章“预防与应急准备”中,明确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等。

  在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人才保障、技术支持方面,草案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规定乡村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增设应急救援职业资格,明确相应资格条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科学划分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救援工作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同时也承担着风险,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障力度。无论是政府组建的还是社会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都应当为其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同时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李锐委员表示。

  李钺锋委员则建议完善对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予以支持的规定。“我国农村地区应急管理工作任务非常繁重,而目前农村地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却相对滞后。为此我建议,草案从队伍、财政、装备等角度,完善对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予以支持的规定,进一步夯实我国安全发展的基础。”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保障社会各主体权益

  社会力量参与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合力,草案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不履职行为;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在倡议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的培训工作。应急救援是一项专业化程度高、风险大的工作,应当加强对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使其获得基本知识和技能,建议在这方面作出规定。”矫勇委员表示。

  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关怀特殊群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合法、安全。

  多位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刘修文委员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会出现泄露个人流调信息的情况,有的还存在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等行为。草案增加了第82、83条两条专门条款,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取信息的行为,建议增加相应配套的法律责任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3/f50a8ad8be204a3ea4d919c75a9d6cf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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