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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立法引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群众性监督,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健康、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劳动特殊保护、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劳务派遣、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十二个方面。

  在监督方式和程序方面,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相关事项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及时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见,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愿,组织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意见不一致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用人单位有拒绝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不落实处理措施等情形的,市和区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据介绍,通过确立“一函两书”以及沟通、调查的监督制度,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方式和具体程序。一方面明确了早期的提示、沟通和协商,有利于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有效衔接,增强了监督的刚性。

  此外,《条例》还在经费保障、履职保护、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原文链接:http://www.tjrd.gov.cn/lfjj/system/2020/12/07/0300186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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