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智能制造发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优化升级,落实制造业立市战略,加快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能制造,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自学习等特征,旨在提高制造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先进生产方式。
第三条 本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融合发展、安全可控、系统推进的原则,以提升创新、供给、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制造发展的支持和引导,将智能制造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智能制造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网信、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明确智能制造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应当与本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本市加强智能制造领域的交流合作,鼓励跨国公司、国内外科研机构等在本市建设智能制造研发中心、示范工厂、人才培训中心等,增强智能制造的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
第八条 本市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智能制造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给
第九条 本市发挥智能制造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推动跨学科、跨领域融合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系统集成技术突破,构建完善创新网络,提升创新效能。
本市加快发展智能装备、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提升智能制造供给体系适配性,引领带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第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面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过程,突破设计仿真、混合建模、协同优化等基础技术;开发应用增材制造、超精密加工等先进工艺技术;攻克智能感知、人机协作、供应链协同等共性技术;研发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边缘计算等在工业领域的适用性技术。
本市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面向装备、单元、车间、工厂等制造载体,构建制造装备、生产过程相关数据字典和信息模型,开发生产过程通用数据集成和跨平台、跨领域业务互联技术;面向产业链供应链,开发跨企业多源信息交互和全链条协同优化技术;面向制造全过程,突破智能制造系统规划设计、建模仿真、分析优化等技术。
第十一条 本市围绕关键工艺、工业母机、数字孪生、工业智能等重点领域,建设产业化促进组织、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载体,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创新,加快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本市推动先进工艺、信息技术与制造装备深度融合,鼓励开展首台(套)装备研制,提高质量和可靠性,促进首台(套)装备示范应用,实现工程应用和产业化。
针对感知、控制、决策、执行等环节的短板弱项,加强用产学研联合创新,突破一批“卡脖子”基础零部件和关键装置。
鼓励企业通过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带动通用、专用智能制造装备加速研制和迭代升级。
鼓励企业加强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应用,研制一批国际先进的新型智能制造装备。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企业开发推广智能立/卧式五轴加工中心、车铣复合加工中心、高精度数控磨床、高精度数控成形机床、高精度数控齿轮机床等工业母机,发展面向航空航天、汽车等领域的高精密智能数控机床、高性能专用数控机床。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软件企业、装备制造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户企业强化协同,联合开发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制造全过程的核心软件,研发嵌入式工业软件及集成开发环境,研制面向细分行业的集成化工业软件平台。
支持工业知识软件化和架构开源化,加快工业软件云化部署。支持重大项目和骨干企业开展安全可控工业软件应用示范。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用户加强供需互动、联合创新,推进工艺、装备、软件、网络的深度融合,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培育具有行业、专业特色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
第三章 智能制造应用
第十六条 本市聚焦企业、行业、区域转型升级需要,围绕车间、工厂、供应链构建智能制造系统,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培育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
第十七条 本市引导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原材料、消费品等行业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制定智能制造实施路线图,分步骤、分阶段推进智能升级。
第十八条 本市推进新兴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实现泛在感知、数据贯通、集成互联、人机协作和分析优化,建设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
鼓励企业建立智能装备、产品远程运维服务平台,对装备、产品上传数据进行有效筛选、梳理、存储与管理,向用户提供日常运行维护、在线检测、预测性维护、故障预警、诊断与修复、运行优化、远程升级等服务。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过程开展智能化升级,推动新技术应用形成智能场景,提升制造业企业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和专业优势。支持智能制造企业长期专注特定细分产品市场,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在智能制造领域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领航企业等优质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市支持智能制造企业打通研发、采购、生产、物流、服务等环节,推动上下游企业业务链条贯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管控能力。
支持智能制造应用水平高、核心竞争优势突出、资源配置能力强的企业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打造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可信交互、生产深度协同、资源柔性配置的供应链。
第四章 智能制造支撑
第二十二条 本市瞄准智能制造发展趋势,健全完善相关标准、信息基础设施、人才培养、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发展基础,着力构建完备可靠、先进适用、安全自主的智能制造支撑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参与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行业应用标准等智能制造标准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应用智能制造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市以泛在互联、全域感知、数据融合、创新协同、安全可靠为目标,加快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业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提升现场感知和数据传输能力。支持大型集团企业、工业园区建立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全要素、全产业链数据的有效集成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加强智能制造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智能制造类岗位列入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需求,组织各类人才交流活动,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壮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鼓励智能制造领域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加强数字化技能培训,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和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智能制造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通过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智能制造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第二十六条 本市加快构建工业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强化数据信息保护,完善网络安全策略,完善我市多级工控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监测服务体系。
加大网络安全产业供给,推动专用产品试点应用。加快培育工业安全服务机构,提升诊断、咨询、设计、实施等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行业组织、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智能制造标准试验验证平台提供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测试、评估认证、人才培训、咨询诊断、数据管理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机构开放共享,为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构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服务网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评估。
第二十八条 本市引导和支持智能制造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促进组织等开展智能制造相关技术推广、职业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举办智能制造领域展览、赛事等活动,为智能制造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本市设立智能制造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智能制造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能力提升;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首版次工业软件;
(三)工业母机、机器人等智能装备;
(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五)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等新模式应用与试点示范;
(六)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
(七)智能制造领域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领航企业培育;
(八)工业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工业数据中心等新型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
(九)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的智能制造领域其他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托海河产业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行业实施智能制造项目,促进智能制造企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智能制造企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智能制造发展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智能制造发展需求,优化金融支持方向和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重大发展战略的智能制造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对智能制造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智能制造的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支持智能制造装备等制造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拓宽智能制造领域融资租赁机构资金来源。
第三十四条 本市优化智能制造领域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生态。
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畅通企业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制度。
设立人才档案专库,为智能制造领域企业家和创业人才接转、存放和使用人事档案提供专属服务。
支持承担国家和我市重点项目、创新人才集聚的智能制造领域企事业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支持用人单位引进领军人才,并在领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本市组织开展各类智能制造供需对接活动,推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需求企业进行对接,促进自主可控装备、软件、系统集成示范应用。
第三十六条 本市优化智能制造企业发展环境,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制度,实施智能制造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办理流程,为智能制造企业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智能制造相关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强化智能制造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草案)》已于2021年7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背景情况
201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对我市的功能定位为“一基地三区”,一基地即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提出坚持制造业立市、建设制造强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推动我市制造业由电气化、自动化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从提升供给能力、提高应用水平、强化发展支撑和完善激励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共计6章3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原则要求。《条例(草案)》明确了智能制造的概念(第二条),提出了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工作原则(第三条),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五条),对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作出具体要求(第六条),还规定了加强我市智能制造领域的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增强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第七条至第八条)。
(二)优化智能制造供给体系。《条例(草案)》将科技创新作为智能制造发展的核心,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供给体系适配性(第九条),并从搭建创新网络、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突破系统集成技术等方面作出指引性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同时,聚焦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对研发智能装备、开发工业软件、推广工业母机、培育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智能制造发展重点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三)提高智能制造应用水平。《条例(草案)》明确我市围绕车间、工厂、供应链构建智能制造系统,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第十六条),并从开展行业智能化改造,推动企业技术化改造、建设示范工厂、培育优质企业等方面作出指引性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还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管控能力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一条)。
(四)强化智能制造支撑能力。为保障我市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提出瞄准智能制造发展趋势,构建完备可靠、先进适用、安全自主的支撑体系(第二十二条),加强标准建设、完善新型基础设施、强化人才支撑、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并就发挥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同时,《条例(草案)》对展览赛事作出专门规定(第二十九条)。
(五)完善智能制造激励措施。为加强政府对智能制造发展的引导和推动,《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智能制造发展(第三十条),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积极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智能制造企业融资渠道(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并从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我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